(2004年12月21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加入中国法学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入会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本会章程的地方法学会、全国性法学法律团体、法学法律教学科研团体以及法律实际部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团体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二)会员主管部门(会员部)对入会申请审核后,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领导审批;
(三)批准入会的,由本会主管部门核发《中国法学会入会批准书》,颁发《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四条 个人入会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大学专科法学专业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或在法律实际部门工作,并在法学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成果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法律实际部门工作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第五条 个人入会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京人员,可直接向本会会员部提出申请,索取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京外人员,可向当地省级或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索取《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并经当地省级或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审核;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文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可直接向本会会员部提出申请,索取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师以上政治机关公章,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第六条 审批办法。
本会会员部每季度对入会申请集中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领导审批;经批准入会的,颁发《中国法学会入会通知书》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员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