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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在非指定工作地点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加班时间在非指定工作地点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 2025-01-13 浏览:2124 次

  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有加班加点的情况,加班过程中如果受伤,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如果是在加班时间,而没在指定的工作地点受伤,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名工人在夜晚加班时离开施工点位,到附近一处井口上休息,结果跌落井内受伤。最终法院判决该工人承担20%的责任,道路工程发包商(A公司)承担25%的责任,该工人的雇佣单位(B公司)承担55%的责任。

  A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地道路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雇佣李某在涉案工地上工作。事发当晚,由于工地抢修电缆井,安排李某等几名工人夜间加班。在等待施工设备进场时,加班工友发现李某未出现在电缆井施工点位,经寻找,在工地的一处污水井中发现李某,后李某被救并送至医院治疗。

  用人单位认为,李某没有在规定的加班时间内出现在施工点位,李某受伤的位置虽在工地内,但与施工点位不符,属于脱岗。同时,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坐在了仅覆盖塑料泡沫板的井口上,自身有过失,不能完全按照工伤赔付。

  李某则认为,等待设备进场时无法施工,是施工休息期间,自己在污水井盖上坐着休息时发生意外,是在加班时间受伤,应属工伤,故而对用人单位的赔偿方案不满,将A公司、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B公司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李某作为施工人员,应对施工工作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亦表示现场有照明,B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表示李某在等待开工期间自己找地方休息,坐在井盖上,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公司作为李某的雇佣单位,属于接受劳务一方,应为李某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其应对此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系案涉污水井的管理者,应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李某受伤时,案涉污水井仅覆盖了塑料泡沫板,无法避免人员掉落受伤的风险,A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故其对李某受伤所致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具体案情,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事故损失20%的责任,B公司承担55%的责任,A公司承担25%的责任。

  法官提示,安全生产无小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需要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共同维护。双方共同发力,通过必要的预防措施,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屏障,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因安全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法官建议,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所担当,规范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为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以减少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筑工人也应尽到施工工程的谨慎注意义务。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对施工工作的危险性应具有相应的认知,在工地上无论是工作还是休息,都应当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张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