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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理与实践逻辑》英文版在海外正式出版发行

《民法典法理与实践逻辑》英文版在海外正式出版发行

来源:中国法学网 发布时间: 2025-01-13 浏览:2161 次

《民法典法理与实践逻辑》一书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专题文集之一,中文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英文版与施普林格·自然集团合作出版,近日已在海外正式出版发行。

作者孙宪忠教授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邀的民法总则编纂的立法专家,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的首席研究员,全程深度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民法典法理与实践逻辑》一书即为孙宪忠教授长期以来对民法典法理和实践方面的诸多思考的文章结集。以下为本书后记,现全文呈现,以飨读者。

我的三个问题意识

孙宪忠

我学习民法大约已有四十年,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为自己确立了“三个问题意识”的指导思想,即以中国问题意识、现实问题意识、重大问题意识作为自己学习和研究出发点和基本目标的思想。这三个问题意识,指引着我多年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后,开始直接参与国家立法的活动,尤其是参与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就更是以这三个意识作为圭臬,在分析思考立法问题时,能够打开视野,树立比较大的格局,能够想到国家立法的现实问题和大问题,想到人民利益保障的大问题,能够以法律体系性科学为重、不计个人物质和学术得失进行自我要求。在青年时代学习民法时我就已经知道,民法是一门非常古老的学科,知识性趣味性很丰富;但是随着学习和研究的经验的累积,我清楚地认识到,民法学科是一门政治性思想性很强,同时也是实践性、现实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学习和研究民法不能脱离国情,脱离国家建设和人民的重大需求。在我树立“三个问题意识”之后,我的学习和研究的思路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有针对性。

三个同题意识的树立,一方面得益于我本人身处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个国家的研究机构数十年来形成的关注国家现实重大问题传统;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我学习和研究的一段刻骨铭心的经验教训。这就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民法发展过程中,因为法学理论的混乱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的严重混乱,给我造成的刺激和鞭策。20世纪90年代中期,也就是在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废止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当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民法不但没有跟上时代的需求,反而出现了极大混乱。这一时期的一些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裁判规则的方面出现混乱,既违背法理、违背市场经济现实,也无法保障人民重大权利。我的调查研究发现,这种乱象的根源,是当时法学界有影响力的民法基本理论本身就十分混乱,不但无法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反而是处处添乱。我清楚地记得,20世纪90年代中期本人从德国留学归来后不久,首都一家地方法院的领导同志和我交谈时提到,他们曾经就一个房地产抵押的民事案件召开专家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五个民法教授和专家,居然提出了六种迥然各异的观点!本书收集的《中国民法典国家治理职能之思考》这篇论文,也总结了那个时候出现的、在买卖这种典型的法律交易过程中、对涉及合同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分析和裁判规则上的七种不同的观点。

我们知道,全部法律交易其实都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法律问题,也就是涉及合同之债和类似于所有权这样的支配权的转移之间的分析和裁判问题,所以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则,实际上贯彻了全部的民商法制度。可是,如果一个案件有六种甚至七八种不同的观点来“指导”法官分析和裁判,不难想见,这会给法官造成多大的迷惑。我的研究注意到,这些繁杂混乱的观点,在很多学者的著作中都可以找到依据,还有一些已经写人立法,或者被法院的司法裁判规则承认。

问题是以我自己学习和接受民法原理看,这些不同的理论观点,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各有各的道理,或者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个理论的不同侧面而已。不是的!这些不同的观点,多数都是有明显的缺陷的,有的违背了基本的民法原理,有的就是和稀泥,连自圆其说都谈不到,更谈不上法学理论上的完满和彻底。

在这一时期我国民法立法和学术发展遭遇了一个重大打击,就是千禧年初期我国民法典编纂活动,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编纂活动的失败。这件事给我刺激很大。当时我已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专家,参加了很多立法会议,对此中前因后果比较了解。这一次民法典编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可以说是下了决心的,法学界也都是积极参与的,舆论界也放出了中国将编纂出21世纪人类社会最新民法典的灿烂礼花。但是,这一期间召开的一次最为重要的立法研讨会,证明了我国当时的民法主导理论无法承担民法典编纂使命的客观现实。这次重要的立法研讨会专为民法典编纂召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召开,时间是2000年8月,与会立法专家五六十人之多,讨论延续一个星期以上。会上,学者们提出的观点不但各执已见,而且千奇百怪,根本无法形成共识。我注意到,本来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而编纂就是要将当时已经制定的法律按照科学的体系整合为一个整体,而编纂本身首先就要解决体系化方面的问题,但是,恰恰就是这个一开始就应该解决的问题,却始终很少讨论,甚至不要法典、解法典、去法典化的呼声也很高。至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章结构、大量的具体制度、规范的讨论,则更是没有体系和逻辑,随意的碎片化的观点可以说是漫天飞舞。从这些发言中,人们看不到法典编纂的严肃

性科学性逻辑。所以最后,立法机关只得将当时还有效的几个法律的整体,加上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讨论稿,尚未形成议案)等,简单地前后串接起来,形式上成为一个整体,然后将其作为一件立法议案,在2002年12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次审议。这个议案对当时现行立法的缺陷没有进行任何修正,比如对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禁止民营企业、禁止不动产市场等规定也是只字未改(禁止不动产市场的规定直到2008年才得到修改),对《担保法》等缺陷明显问题严重的法律只字未动。这个议案的内容和我国当时蓬蓬勃勃的市场经济现实完全不符,稍有法律知识者,都可以看到它的问题。因此它当然无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此后这个议案也就没有再进行过审议。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该议案两年后自然作废。

这一次民法典编纂的失败给我造成深刻刺激,让我不断深刻反思我国民法学基本理论建设方面的问题。我们知道,不要说像民法典编纂这样宏大的立法工程,就是一般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也都是需要科学的法学原理来支持的。但是,那个时期我国民法学的主导理论,只能说是一种自圆其说的实用主义理论,是很难用体系性科学性来形容的,因此它自然承担不起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责任。显然,在科学面前,众口不一、众说纷纭并不是学术的繁荣,法律科学需要理论上的通透和共识。民法典编纂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地随意装填规范。

细究起来,当时民法学界主导理论的杂乱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如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发生本质转变,而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都不熟悉的。在改革开放初期之前甚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学界都处于封闭状态,对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不但是基本无知的,而且还是持批判态度的。这样,在我国自己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在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立法和法学理论的时候,法学界包括民法学界的主导理论并没有这样的知识储备。

除此之外,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自然经济下的交易观念,也限制住了法学界的视野。自然经济的典型,就是农贸市场那样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这种体制下,人们很少通透彻底地思考合同效力以及物权变动效力这些问题。当时,现代市场经济下,市场的规模大,交易周期长,因此必须在民法上建立清晰的合同债权规则和物权法规则。而这些法律规则,那个时候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学界很多人都不甚了解。我们可以回想一下2005年的“物权法风波”,就能知道,我国法学界包括民法学界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产法律规则的理解是多么欠缺。

这一时期虽然也有国外或者境外法学的引入,这也确实丰富了我国的民法理论,但是因为政治方面的限制和法学外语人才的缺乏,再加上引入的方式和理论都显得过于功利,结果偏颇甚多(对此,本文集收集的《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一文有所分析)。因此前期的这种法学引入,不但不能解决我国民法理论的体系化科学化问题,反而更加增加了这个时期民法理论的混乱。上面提到的抵押案件讨论会上五个专家提出六种观点之中,以依据法国、日本的民法理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居多,对我国的本土问题反而不熟知。对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这些科学法理,当时顶级的法学家们似乎并没有任何人提及。

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导师王家福教授(已故)教导的启发下,我改变了留学回来后试图以翻译和传播德国经典民法理论作为自己学术工作的研究志向的想法,意识到了自己对于中国民法和民法学术发展的责任,树立了自己的“三大问题意识”。数十年来,在这种思维的指引下,我不揣绵薄,把体系化科学民法学原理和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现实相结合,以物权法和不动产法为起点,对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整体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发表和出版了系列的著述,形成了自以为既符合民法科学原理,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实际和人民权利保障的民法理论体系。小结一下,我主要的研究努力在于:一是在民法的思想方面,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事权利观念和民法上的人文主义思想,在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物权方面提出系统观点,一方面强调按照民法原理推进公有制财产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在物权制度等方面强化普通民众的权利,逐步消除苏联法学过分强化公共权力、轻视普通民众权利的系统观念,为民事权利确立道德伦理基础和制度保障。在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方面的努力很多已经实现,《民法典》就是我国民法指导思想发生本质改造的结果。二是在民法的分析和裁判规则方面,贯彻支配权和请求权相区分、绝对权和请求权相区分的基本原理,提出法律交易上的区分原则,为法律交易的分析和裁判确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具有通透科学原理的理论和法律规则。这一方面的努力,首先是得到人民法院承认和应用,然后在《物权法》中得到一部分体现,最后在《民法典》中得到完全承认。

总之,本人在民法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在近年来的重大立法中已经得到了广泛承认,而改造和更新我国民法学基本理论的系统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应用,也为青年一代民法学人普遍接受。

嗟乎!光阴荏苒,如此快捷,求学的道路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过了这么长的时间。很多事情似乎还在面前,却都已经成了过去。有些事情值得记忆,有些事情必须忘记。唯愿我国法律当然包括民事法制,不但在法思想方面能够更加符合民众意愿,而且在法技术方面能够更加规范体系、清晰科学。

2022年3月11日上午,在去人民大会堂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旅途中,面对自己的十年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我不禁有些感慨,构思一首小诗。这首诗,其实也可以反映我对自己一段学术道路的小结,所以将其附在如下:

旅程,大会堂遐想

一段用时间计算的旅程,

五年,十年,也许终生。

十四亿人的委托,

要用心血来完成。

投票选举、立法、监督,

审议、建言,有赞成也有批评。

举动都是国家的治理,

言谈都代表人民的使命。

这里有时像一池静水,

有时候也是万马奔腾。

这里有时候无比灿烂的荣光,

也有童压下顽强的抗争。

来到这里,一下子心明眼亮,

有时候也恍恍惚惚,好像在做梦。

国家很大,头绪很多,并非都能理解,

最好,就是埋下头做好本分的事情。

一年又一年时光荏苒,

一届又一届老少替更。

很多人在这里壮怀激烈,

也有人在这里淡淡平平。

有些人在这里步入青云,

有些人在这里堕下泥坑。

我本来只是一个清冷的学者,

我来了,只是为民法典的使命。

在这里我连续八年殚精竭虑,

议案,建议,立法报告,七十份建言,

每一次精心准备的审议发言,

坚守学术规范、体系与科学的理性。

天时地利人和,

伟大的法典终于完成!

当三千张投票通过的时候,

我在这里热泪盈眶,哽咽无声。

十年里,还有专委会,常委会,

参加过数百个法律的制定修订。

太多条文太多的记忆,

无数个白天的连续,甚至黑夜,

在这里都能找到踪影。个

人的旅程总有终了,

更多的人会接力前行。

我想说,我付出了我的全部,

我无愧,我忠诚。

国家会繁荣,会强大,

民众会幸福,会安宁。

我只是这里的一个过客,

期许后来者,

能够开启更加精彩的旅程。

2022年3月 北京天宁寺

作者简介

孙宪忠,男,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1957年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获中国法学会授予的“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1999年,第二届)。出版独立专著以及合著三十余种。发表论文一百多篇(其中发表在权威期刊如《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的论文近三十篇),一般理论文章一百四十多篇。科研成果有七种获得省部级奖励,两次被中国社会科学院命名为科研岗位先进个人。研究领域为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物权法、不动产法等。主要理论观点改造了中国民法的思想体系和民事案件的分析裁判规则,是中国民法学界得到国际认可的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