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人工智能是当今世界教育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能否把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科学理性、系统有效地运用于法学教育,事关我国法学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跃升,事关我国法学和我国法治的国际竞争力。立足这一认知,本文以四个“必然要求”阐述了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重大意义和战略机遇;从推进法学教育智能化、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智能化、推动“法学教育+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培养法律和人工智能兼修的复合型法治人才、推动人工智能法学教育国际化五个维度论述了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路径和方法。
本文原题为《论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首发于《数字法治》2025年第1期,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
目次
一、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势在必行
(一)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人工智能时代建构新型法学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法律信息化、法治智能化的必然要求
(三)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推进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四)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实现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维度和路径
(一)推进法学教育智能化、实施智能化法学教育
(二)推进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智能化
(三)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大力培养谙熟法律又善用人工智能的复合型高端法治人才
(五)全面落实中国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和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推动人工智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人工智能是当今世界综合科技发展的顶峰和最前沿,代表着更高级的科技思维方式、更新质的生产力。
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致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的贺信中所指出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也指出,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带来社会建设的新机遇。这些判断预示着人类社会又一场波澜壮阔的科技革命和社会变革已经到来。
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性地推动各行各业发生革命性变革,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和渗透,使法学教育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在机遇面前,我们不能错失良机;在挑战面前,我们不能无动于衷。
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热情地拥抱人工智能,推动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把人工智能技术方法和思维方式全方位融入法学知识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课堂体系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之中,用人工智能技术方法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推动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德法兼修、人智交互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势在必行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指由计算机系统模拟人类智能的过程和结果,包括感知、理解、推理、决策、学习等。新一代人工智能(特别是基于大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数据挖掘、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先进技术,自主生成预测、决策、内容文本、图像、解决方案等。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过程中,作为一个分支的法律人工智能技术正日趋成熟。
(一)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人工智能时代建构新型法学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对社会、经济、文化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工智能时代给各行各业都烙印上了“智能化”特征,法学教育的智能化亦不例外,这给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人工智能对教育的影响最为深刻和广泛。英国学者安东尼·塞尔登和奥拉迪梅吉·阿比多耶在合著的《第四次教育革命:人工智能如何改变教育》一书中指出,以人工智能、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等为主要内容的个性化教育构成了第四次教育革命。以往的技术发展虽然都带动了教育的变革,但人工智能却引发教育革命,确立了智能化法学教育新范式。
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必须转变传统教育理念,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深度融合”就是主动适应,同时也是科学引导。2019年5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致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把握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培养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的人工智能高端人才,是教育的重要使命。”同时强调,“中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对教育的深刻影响,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和教育深度融合,促进教育变革创新,充分发挥人工智能优势,加快发展伴随每个人一生的教育、平等面向每个人的教育、适合每个人的教育、更加开放灵活的教育”。
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中提出加快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创新应用,利用智能技术支撑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教学方法的改革、教育治理能力的提升,构建智能化、网络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是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教育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动力和支撑。202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了“人工智能与法治”在线培训慕课,反映出人工智能正在给全球法学教育带来深刻影响。
在法学教育中引入人工智能理念以及作为人工智能重要载体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泛在网络、移动通信、大模型等现代科学技术,必将推进法学教育现代化发展。这既是法学教育信息化、数字化的主要表现,也可能是未来法学教育的重要形态。
(二)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法律信息化、法治智能化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育的智能化是由法学教育的内容即法律的信息化、法治的智能化所决定的。人工智能时代,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实施,都与前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
法律规则所蕴含的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因素越来越多,呈现信息化、技术化、智能化的特征,有关信息数字科技研发、运用、监管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依据智能科技确定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则也越来越多,已经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
法律的实施,尤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广泛融入了人工智能要素:一方面,执法和司法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呈现科学化、智能化、人机协同化的趋势;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虚拟世界中的智能技术应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在该规划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了人工智能感知交互体系与人工智能辅助决策体系,并部署建设全国法院“一张网”,以及研发了“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为法院人工智能应用奠定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以智慧检察建设为抓手加强检察业务与人工智能结合。同时,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产品越来越多且有效应用于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查、法庭辩论等场景。
实践中,审判机关已经广泛、普遍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一些辅助定罪量刑的人工智能工具亦被开发并初步应用。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科大讯飞合作研发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深度学习刑事案件卷宗和文书,具备了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分析能力。
为了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的智能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推动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明确人工智能可用于全流程辅助办案、辅助事务性工作、辅助司法管理、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等多种应用场景。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张军在第19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所作的专题发言中指出的:“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些影响既以新型案件的形式投射到司法审判工作中,也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新的科技支撑。”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开程度和司法效率,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随着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各领域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和深度融合,法学院校必须适应智能法治的发展趋势,实施智能化的法学教育,培养深刻领悟数字法理、娴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新一代法治人才。
(三)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推进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如同任何科技成果的出现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样,人工智能的出现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必然也已经在事实上引发了法律、伦理、安全、治理、就业等问题甚至风险,必将引起普通民众对人工智能“失控风险”“人机关系异化”等的关注或忧虑。
这些都是我们应当认真对待的新问题、新课题。“人工智能系统具有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为错误、拓展能力边界等众多优势,能够极大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为提升人民福祉、国家竞争力乃至国家安全提供助力。但与此同时,随着其应用领域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人工智能系统的潜在风险也日益凸显。这对于人工智能治理提出了双重需求。”
综观国内外,人工智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方向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人类社会风险叠加,面临着秩序重构、文明重建、治理体系大变革的挑战。无论是促进人工智能发展,还是防范和化解人工智能风险,都需要加强对人工智能的治理。
当前,人工智能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越来越重要,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这里的“治理”,不是“管理”更不是“管制”,而是“善治”,其要求是以人为本、公共治理、依法治理。
基于善治的理念,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提出建构平衡、包容、应对风险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联合国文件也提出推动采取公平和包容的办法利用人工智能的惠益并降低风险,促进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强有力的人类监督。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治理,对外发布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对内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法学教育要适应人工智能治理的需要,以法学教育的创新机制引领、规范和保障人工智能发展,促进人工智能向善发展、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四)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是实现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高质量发展”成为最具思想含金量和感染力的概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实现高质量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把握法学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研究范式。
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和高质量发展格局中,法学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是重要议题。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求良法善治、法治先行。由此决定了以法治为教育内容、以培养法治人才为根本任务的法学教育,自然应当是高质量高品质的。
当下,制约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是法学教育与数字技术和数字文明之间的脱节。以生产方式为标志,人类文明呈现过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文明的不同样态,目前正在快速进入数字文明,人类社会也在加速转型为智能社会。数字技术和数字文明的出现及智能社会的到来给人类带来无限福祉的同时,也打破了许多思想家关于人类社会规律的结论和关于未来社会秩序的想象,这对于以建立和维护公正和谐、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学教育来说,无疑是空前挑战。
所以,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知识体系,不能停留在工业文明时代,也不能停留在信息文明的早期阶段,而应快速进入数字文明和智能社会,把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广泛运用于法学教育,推动法学教育现代化。
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的结合程度、法学教育的智能化程度将成为检验法学教育质量的关键指数。从现在开始,我们就必须既实施德法兼修,也要推进人智交互。
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维度和路径
在形成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国内外专家学者积极探索二者深度融合的维度和方法。本文立足中国国情,以推进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为目标,提出二者深度融合的五个维度和路径方法。
(一)推进法学教育智能化、实施智能化法学教育
人工智能深刻地改变了人与“机器”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等,提高了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改造自然和社会、认识思维和锤炼思维、认识客体和驾驭客体的能力,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人类接受知识、创造知识的方式和效率,为法学教育智能化、现代化创造了技术前提。
要把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运用于法学教育全过程各环节,以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法学教育,推动法学教育智能化、数字化、现代化。诸如,法学教育界可携手打造人工智能法学教育大模型,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大数据、算法、模型等生成智能化、集成型的教学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分析等;开发智能助教,为学生提供生动有趣的教学素材,丰富学习资源和形式,让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大模型等技术的智能课堂、网络课堂、人机交互课堂成为法学教育的常态。
2024年12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联合华为公司发布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训大模型”。该大模型采用Transformer框架,通过本地部署和迁移训练,在虚拟空间还原国际与涉外争议解决场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有效培养学生涉外法律实操能力,创造了把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领域法治研究和教学的范例。
在法学教育中,可以利用基于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自动识别、精准处理、交互技术,对教学工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进行智能化评价,提高法学教育评估的实操性和精确度。法学院校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的交互功能技术,让学生们与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自由对话,在人工智能环境下模拟法庭论辩、律师调解、检察官提起公诉、法官审判等,以拓展学生实训空间,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提升法学教学和实训质量。
也就是说,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扮演智能化的学术助理、辩论对象、学习伙伴、外部考官等多重角色,在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思考路径的梳理分析、法律文件的起草检查、学习成果的检验评价等方面,为法学教师和法科学生提供有效帮助和支持。
(二)推进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智能化
新一代人工智能引发了法律认识论、本体论、价值论的深刻变化,某些变化甚至是颠覆性的,集中体现在人工智能思维方式对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传统的法律思维是以形式逻辑、辩证逻辑为基础的,以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等概念为分析单元,在事实与规则的联结中推理出司法结论。
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聚合了代码算法、数据驱动、智能推理、程序优化等,为法律思维注入新要素、新动能。法律思维所承载的分析性、逻辑性的理性思维方式,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积淀,也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基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更为清晰化、条理化和智能化提供了方法论引领和技术支撑。
只有将法律的逻辑思维和人工智能的科学思维、算法的程序思维融为一体,把握法律思维与计算思维的深层融通,形成融合性、交互性、流变性的智能思维方法,才能在算法泛在的人工智能时代科学分析和有效应对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由于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代码化等特征愈加明显,法律要素和人工智能要素的结合必将成为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庭论辩等法律方法的鲜明品质。法律信息化、法治智能化也催生了法理学的更新与升级,越来越多地吸纳科学原理、科技伦理和科技公序良俗,塑造了新时代的数字法理学体系。
试想一下,在数字社会和人工智能时代,如果法理学的“权利”概念不包括网络人权、数据权属等数字领域的权利现象,不能解释人工智能形成的特殊权利问题,不能覆盖数字人权话语空间,那么,“权利”的语义和意义必然缩水,相应地,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也必然陷入困境。
(三)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的实施
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先后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人工智能+”行动计划。从“互联网+”到“人工智能+”,顺应了数字科技革命的浪潮。两个“行动计划”的有序衔接既是新兴科技成果的实践运用,也是推进科技革命的强大动力。
当前,各行各业已经行动起来,“人工智能+”所形成的新质生产力、新质战斗力、国家和社会治理新形态等使中国面貌发生着历史性巨变。法学教育界也要顺应时势,积极行动起来,广泛且深入地参与国家倡导的“人工智能+”行动计划,以人工智能的巨大能量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
基于此,法学教育要推动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范式转换,在培养目标、培养周期、教学组织、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评价方式、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大力创新,破除对法学教育的刻板学科印象,在参与“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的跨学科合作、产学研结合和国内外协作,把人工智能赋能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赋能人工智能发展真正有机结合。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教育将经历“人工智能+法学教育”到“法学教育+人工智能”再到“法学教育和人工智能有机结合”的转型,即在与人工智能的关系中,法学教育将经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衔接、从受动结合到能动融合、从外在联系到内在融合的变革。
(四)大力培养谙熟法律又善用人工智能的复合型高端法治人才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法律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高端法治人才不仅需要系统掌握通识性的法律知识,更要熟悉数字科技研发运用中产生的新类型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科技的研发和运用,对法律体系及其运行产生了系统性影响,引发一系列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乃至法理难题,诸如:算法、代码的法律意义,“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低空飞行器、智能配送机器人等)能否成为法律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主体),是否有权利资格和权利能力,能否承担法律责任及其责任的认定、归结和执行等,人工智能环境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产品”“创造物”可否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及承担侵权责任,数据权属、数据流通中的“产权交易”问题等。
培养高端法治人才,是未来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增强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必然引发学科格局和教育结构的深刻变革。人工智能技术所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对高端法治人才的复合性、创新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就要求法科学生要对法律原理和科技原理有着融通性的深刻领悟和把握。法学教育不仅要对所有法科学生进行人工智能教育,使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初步掌握人工智能基本原理和技术运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要设置数字法学(尤其是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专业,致力于培养一大批既谙熟法律又深刻理解和善用人工智能的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使他们既系统学习法学基本理论、法律体系知识、法律实务技能,又深入学习数字科技中的数据挖掘、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学习运用已经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中广泛使用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公共产品,通过跨学科学习,全面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催生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和公共政策难题,从而在未来的法治工作中胜任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对高端法治人才的要求。
在培养复合型人工智能法律人才方面,国内外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先后设置了数字法学专业或人工智能法学专业、计算法学专业等,并已经开始招收学生。
以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为例,他们为学生开设了《人工智能与法律》《数据科学与算法基础》《数据法学》《网络法学专题研究》《人工智能法专题研究》以及人工智能伦理、人工智能政策等相关课程,在培养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
2020年,教育部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推动实现人工智能对相关学科的赋能改造,形成“人工智能+X”的复合发展新模式,这必将促进“法律+人工智能”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普及。
(五)全面落实中国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和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推动人工智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习近平主席在致2024世界智能产业博览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深化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国际合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增进各国人民福祉而努力。”
2023年10月,我国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体现了习近平主席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2024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数字契约》(Global Digital Compact,GDC)。中国科学院、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伏羲智库、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等研究机构或其专家参与了《全球数字契约》制定过程,或提交建议,或提供学理支撑,为该契约的通过作出了积极贡献。
《全球数字契约》深刻分析了以人工智能为主体的数字技术的发展现状、巨大潜力和已经显现的挑战和不确定的风险,广泛凝聚了各方共识,充分体现了全人类共同价值观,是全人类数字领域的共同契约和宣言。
《全球数字契约》明确宣布,“我们的宗旨是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包容、开放、可持续、公平、安全和可靠的数字未来”,提出人权保护、发展优先、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保护数字空间文化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环境等理念。这一宗旨和多项原则与中国政府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理念互联互通,顺应了全球促进数字发展与合作的时代潮流。
我国《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和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数字发展,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与治理注入了新的动能和活力。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据科技的广泛运用,必将打破法学教育的壁垒,使全球范围内的法学教育机构真正成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将实现法学教育的资源聚合、法学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法学教育理念和法律职业精神的互鉴融合,使高质量法学教育成为法科学生和全体人民可触及、可分享的公共产品,进而实现法学教育领域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人工智能是一种全球性的科技创新,人工智能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没有时空限制,应对人工智能对法学教育的机遇和挑战更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我们坚信,在全球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人工智能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必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富有成效,人工智能法学(或数字法学、计算法学)新兴学科必将获得更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