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3岁女童王凤雅的离世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2017年,王凤雅患了名为“视网膜母细胞瘤”的癌症。其家庭无法承担巨额治疗费用,王凤雅的父母通过网络募捐平台向社会求助。
今年3月,网上有“爱心人士”曝料称,王凤雅的父母将善款提现后,并未用于救治王凤雅。一些自媒体还声称,王凤雅父母用15万元善款带着儿子去北京治疗兔唇,却放任女儿的眼病不断恶化。消息经网络传播,网友纷纷指责王凤雅的父母诈捐、重男轻女。
5月25日,太康县警方公布调查结果,确认王凤雅家属当初的筹款目标是15万元,但实际上只收到捐款38638元,这些钱基本用在了王凤雅的治疗上,目前结余1301元。据此,当地警方表示不存在诈捐。5月25日下午,王凤雅的爷爷王太友将所筹款项剩余的1301元善款交给了太康县慈善会。
王凤雅的主治医生表示,王凤雅的家人从未放弃过治疗。
真相浮出水面后,一些指责过王凤雅家人的网友开始道歉。王凤雅的母亲则说,那些在网上谩骂、诅咒自己家庭的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在网上“爆料”的“爱心人士”以及一些自媒体,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夸大王凤雅家人收到的捐款数额,并造谣说其家人将捐款用于治疗王凤雅的弟弟,放任王凤雅死亡,损害了王凤雅家人的名誉,引起网友对王凤雅家人的谩骂,影响范围较大,后果恶劣。王凤雅家人作为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凤雅家人还可以要求相关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跟风辱骂他人也应担责
除了造谣者外,还有不少网友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跟风指责甚至辱骂王凤雅的家人,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应当根据情节严重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际联网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应当以事实真相为依据,并注意用语文明。否则,不仅会使他人的不幸雪上加霜,还可能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