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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接人出车祸这可咋整?

帮朋友接人出车祸这可咋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6-04 浏览:12351 次

丁某邀请两位朋友去KTV唱歌。在去KTV之前,驾车的丁某帮朋友接人,不幸发生车祸。结果丁某不仅获刑,而且要承担5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丁某在支付12万元赔偿款后,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两位朋友诉至法院。

身边的事

丁某与王甲是朋友,王乙是王甲的堂弟,平时三个人的关系不错,常在一起聚会玩耍。2016年2月9日下午,丁某驾车到王乙家中接王甲和王乙二人到自己家玩。傍晚时分,三人商量去KTV唱歌,王甲说想去县城接其女性朋友一起唱歌。因为都是朋友,丁某就驾驶登记在其妻名下的车牌号为豫G1Q×××的微型客车载着王甲、王乙前往县城。

当天20时许,丁某驾车自东向西沿311省道行至一路口300米处时,与同方向徒步在前行走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豫G1Q×××号微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驾车逃逸。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先后在封丘县中医院、河南宏力医院、新乡中心医院等几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右上肢不全瘫、右臂丛神经损伤、颈2椎体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右臂丛神经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丁某向刘某支付了2万元。2017年3月16日,封丘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6.7万余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赔偿刘某12万元,丁某赔偿刘某52.6万余元,诉讼费1万余元由丁某负担。2017年5月23日,刘某与丁某的妻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签协议时丁某方先支付10万元,剩余的款项在每年6月1日前偿还5万元,直至偿完为止,刘某要求对丁某判处缓刑。2017年6月5日,封丘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面对巨额赔款,丁某寝食难安,无奈,他将两位好友王甲、王乙诉至法院。

结果

近日,封丘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甲支付丁某赔偿款3.6万元,王乙支付丁某赔偿款1.2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丁某驾车与王甲、王乙一起到县城接王甲的朋友,丁某与王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义务帮工关系,在帮助王甲接人的过程中,丁某致刘某受伤,作为被帮工人的王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丁某负全部责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于刘某的损失,丁某与王甲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之前的诉讼中,刘某并未有此项主张。根据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次帮工活动中,王甲的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其对丁某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责任,故法院对丁某已先期支付给刘某12万元损失部分的责任予以划分,酌定王甲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60%的责任。王乙是同乘人,与丁某、王甲前往县城的目的一样,是去唱歌、玩耍,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给予丁某一定的补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穆黎明通讯员郭文涛刘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