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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祥、石宏: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王洪祥、石宏: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7-29 浏览:2048 次

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洪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石宏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进行的,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和贯彻实施。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多次就有关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新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有利于净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者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早在1993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2019年修改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涌现,市场竞争领域不断面临一些新形势新问题,如“内卷式”竞争、混淆行为多样化复杂化、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诚信文化,教育引导资本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信用信义、重社会责任,走人间正道。”商业伦理道德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竞争环境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准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这种情况近年来在某些经济领域较为突出。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引领和推动全体经营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体思路上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修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保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行贿受贿一起查”等精神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反不正当竞争新形势新要求。针对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类型的规定,增加规定关键词搜索、侵害数据权益、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内卷式”竞争等方面的制度规范,适当放宽商业诋毁的认定条件,明确受贿者以及混淆行为帮助者、违法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填补制度空白,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以及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设置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政府对微观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制度保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系统协同,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科学厘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反垄断法、价格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边界,维护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明确侵害数据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要件,未达到该程度的不纳入本法调整,可适用民法典等法律。在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方面,做好与民法典、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衔接。对低价倾销、网络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主要由价格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作专门规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二是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是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相应修改。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二是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三是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二是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三是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增加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三是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四是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增加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党中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两方面完善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一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二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增加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三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四是规定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五是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合理调整处罚力度,例如,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此外,还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四、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关方面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解读,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强化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环境。

完善配套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本次修改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配套制度,包括细化有关新增混淆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认定本法中“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所适用的标准,出台关于约谈的具体办法等。

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本次法律修改,细化完善了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经营者、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和制度开展相关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