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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五年来的创新发展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五年来的创新发展

来源:全文转载自法律科学期刊公众号、中国法学 发布时间: 2025-08-08 浏览:2035 次

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五年来的创新发展

作者:张文显 吉林大学 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25年第5期


目次

引言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鲜明特征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问题上的创新发展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中国建设前沿问题上的创新发展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基本原理上的创新发展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学方法论上的创新发展 结语      

摘  要: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永无止境。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又破解了新问题、积累了新经验、创造出新成就,这些新鲜的实践创造和制度创新在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源源不断地转化为新理念新思想新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创新发展。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两个结合”的科学范式、“体系化学理化”的研究路径和方法,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内在品质不断升华,法理化体系化程度越来越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呈现出“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开放包容”的鲜明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为在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问题、法治中国建设前沿问题、法治原理基础问题、法学研究方法问题上的多维创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开放包容

引言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确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指导思想。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进一步彰显、理论魅力进一步释放,理论内涵越来越饱满丰盈、理论生命越来越茁壮鲜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法治引领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续写习近平法治思想新篇章。观察这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变化新丰富新发展,笔者尝试以“创新发展”作为其表征,意在表明,“创新”是理论生命的内在动力,是理论发展的真正密钥,是超越了“量”的“丰富”之后在“质”上取得的新突破新飞跃,而“创新发展”的标识则是具有原创性、统领性、体系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观点新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科学而系统的理论大厦,其五年来的创新发展也是多维多面的,对其研究难以面面俱到而涵盖每一个新观点新方法。因此,笔者以“创新”为聚焦,着重阐释和概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问题(核心问题)、法治中国建设前沿问题、法治原理基础问题、法学研究方法问题上的创新发展。选择这四个维度,并非笔者恣意为之,而是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大法理定位决定的。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这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而系统地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根本问题,诸如目的价值、道路方向、总目标总抓手、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等。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更大成就的思想旗帜”。这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前瞻性地提出法治建设、法治改革、法治发展、法治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指引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和工作着力点。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二十一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这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而精辟地回答了法治的普遍性问题、中国法治的基础性问题、人类法治文明的规律性问题,饱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法治原理。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这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其独特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独树一帜的法学研究范式,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典范。从这四个定位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全面依法治国为现实主题、以法治中国为未来观照、以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为理论生长点、以法学方法论为知识催化剂,形成了四轮驱动的创新态势。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鲜明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活”的理论,它的生命活跃于当下、延展向未来,它的步履从未停歇、视野向来开阔。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呈现出“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开放包容”的鲜明特征,是时代性创新、传承性创新、包容性创新的综合。

(一)与时俱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活在时代浪潮中的,不断被现实所验证、为经验所丰富、因实践而发展,其无限创造力体现在站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答时代之问卷,“与时俱进”是其首要品质。

“与时俱进”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是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礼记》就提出了“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命题。中华民族始终以“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精神不断创造自己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国古代经典文献中类似“与时俱进”的词语很多,如“与时偕行”“与时俱化”“与时俱新”“与时推移”等。历经千百年锤炼,形成了“与时俱进”这一激励人们奋进的成语。

“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鲜明理论品格。“我们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坚持理论指导和实践探索辩证统一,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发展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与时俱进”始终内在于我们党的理论创新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时代在不断前进、事业在不断发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一刻也不能停止。”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不断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作出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正确回答,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形成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更好指导中国实践”。“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全党必须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主动识变应变求变,主动防范化解风险,不断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科学识变、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才能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五年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同时面临许多新的风险挑战。特别是在法治领域,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新的问题因新形势而产生,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呼唤新的理论回应、撬动新的理论创新。这五年,既是法治建设和改革新问题层出不穷的五年,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发新芽、长新枝的五年。面对法治的时代之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直接以法治建设、法治改革、法治工作为主题的讲话和文章,诸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2021年12月6日),《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2022年12月19日),《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4年9月14日),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3年11月27日)等。尤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2022年10月16日)首次把法治建设单列为一章进行重点论述和重要部署。该报告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作了精准概括,对今后五年以至更长时期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作出规划和部署,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在二十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些讲话和论述展现出我们党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方面的新认识,既有对现实的回应性和对实践的关切性,又具有理论上的深度思考和系统建构。

习近平总书记的其他重要讲话、文章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审议通过的重要文件也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载体,反映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2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2025年2月8日)等。

(二)守正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不是刻意“标新立异”,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谱系、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脉络中成长的,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征程上的接力前进、持续奔跑,是“守正创新”的典范。

守正创新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中非常鲜明的辩证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华民族是守正创新的民族。”“中华民族有着守正创新的传统。”“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文明,静水深流与波澜壮阔交织。”守正创新,是“守正”和“创新”两个词语综合形成的概念和命题。“守正”源于《史记》《汉书》等,指恪守正道,守正持重;“创新”最早见于《魏书》,指“革弊创新”,破除旧制。经过思想文化的长期演进,“守正创新”逐渐成为成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把守正创新升华到科学方法论的高度,提炼为党治国理政的核心原则,并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核心要素。从法理上看,“守正创新”是“坚持和发展”(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在新时代的新表达、新命题,“守”即为“坚持”,“创”即为“发展”。由此观之,“守正创新”本身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产物。

习近平总书记自2018年首次正式使用“守正创新”概念以来,多次对守正创新作出深刻阐释。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他指出:“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他又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探索就是一个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的历史过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首先要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同时,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着眼于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积极营造崇尚创新、鼓励创新、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习近平总书记还对守正和创新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守正和创新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守正才能保证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更好地守正。”也就是说,守正是创新的理论前提和政治保证,创新是守正的必然要求和有力支撑,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守正创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树立了守正创新的理论丰碑。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精华,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谱系的阶级斗争理论、社会革命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融贯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谱系的法律观、民主观、人权观、国家观、政党观、权力观、法治价值观、法治运行论、依法治国论、依法执政论等基本原理。与此同时,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以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创造性实践和创新性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时代化,把新时代法治实践新经验聚变为法治理论新优势,开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新境界新高峰。习近平总书记原创性地提出的“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在不断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努力中推进人类社会现代化”等新概念新命题新观点呈现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谱系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发展逻辑,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谱系永葆生机活力。

(三)开放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在时间纵轴上联结着人类文明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空间横轴上链接起世界各国各民族创造的法治文明成就,展现出“开放包容”的理论胸襟。

中华文明的源远流长、广博渊综,就得益于中华文化自古以来开放的姿态、包容的胸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壮大,亦得益于开放包容的民族精神,得益于中华民族对各民族文明的兼收并蓄。近代以来,从“西学东渐”、新文化运动、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传入中国,到改革开放以来全方位对外开放,中华文明始终在兼收并蓄的发展中历久弥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自古就以开放包容闻名于世,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人类思想史也是一幅不同文明相互交流、互鉴、融合的伟大画卷。我国古代许多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有兼收并蓄、海纳百川的情怀:《尚书》即有“有容乃大”的思想理念。晋代袁宏有言:“形器不存,方寸海纳”,语义为“方寸之心,如海之纳百川也,言其包含广也”。清代名臣林则徐以对联“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表达其博大胸怀和英雄气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我们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丰富”的论断,主张“融通中外、贯通古今”,“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

五年来,在推动党的理论创新、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动全球化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更加响亮地提出“秉持开放包容”,并在一系列演讲、讲话和文章中对“开放包容”作出精辟论述,指出:“开放包容始终是文明发展的活力来源,也是文化自信的显著标志。”“只有充满自信的文明,才会在保持自己民族特色的同时包容、借鉴、吸收各种不同文明。”他特别强调指出:“秉持开放包容,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无论是对内提升先进文化的凝聚力感召力,还是对外增强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影响力,都离不开融通中外、贯通古今。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有条件破解‘古今中西之争’,也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迫切需要一批熔铸古今、汇通中西的文化成果。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外来文化本土化,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他还指出:“马克思主义不排斥一切真理,不管它来自何时、来自哪里,只要是真理性认识,都可以作为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养分。我们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党的理论,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今天,我们要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就要以更加博大的胸怀,更加广泛地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开放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底色。习近平总书记以海纳百川的博大胸襟,大力倡导和推动法治理论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提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都有权利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在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实践中,他秉持“唯有开放才能进步,唯有包容才能让进步持久”的崇高理念,突破中外法治水火不容的“对立”思维,坚持认为,“不同社会制度可以相互包容,不同发展模式可以相互合作,不同价值文化可以相互交流。我们要继续坚持开放包容,在交流互鉴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前进”。将开放包容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要对那些标识法治文明的思想理论和制度机制认真鉴别、择善而用,将“依法治理”“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税收法定”“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普遍法理纳入我们的制度和思想体系,与中国本土资源互相兼容。上述主张和实践既彰显中国法治的现代性、开放性、包容性,提升我国法治文明水平,又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开放和包容是辩证统一的。开放才能海纳百川,包容才能形成普遍理论和共同价值,为世界人民所认同和接受。作为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全人类法治精神财富,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表达,也是当今世界人类法治文明的理论形态。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世界历史和全球发展的高度,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包括法治文明在内的政治文明发展趋势,创造性地提出了推动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进步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提供了中国导航。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问题上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空洞的理论,其直接回答的现实问题就是“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也可以说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根本问题。从内容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围绕这一根本问题展开的,并逐步深化了对法治价值、法治道路、法治轨道、法治体系、宪法实践等相关问题的思考。五年来,这些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支柱的论题得到更深入的分析阐释,不仅每个论题的观点进一步被确证、内容更加丰富饱满,而且论题之间的逻辑关联越来越清晰。

(一)在法治价值论上的创新

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起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一论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深刻论述。前些年,习近平总书记主要是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等。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指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来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等新话语体系中深化了对法治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他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的“六个原则”之一,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重大命题,深化了关于法治和改革的关系、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的规律性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针对中国式现代化具体领域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在相对中观的层面提出一系列重要观点,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要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等,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目的价值和功能作用理论。

(二)在法治道路论上的创新

法治建设的方向和道路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等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并把上述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的精神内核。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深刻论述了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方向道路问题,强调指出:“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原则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都是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因此,我们要坚持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始终朝着总目标指引的方向前进,该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不改。”尤其是“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坚定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两个首先要”和“两个不动摇”的逻辑对接,更加鲜明地表达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必然性、逻辑当然性和政治坚定性。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首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写入党章,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共同标注了法治领域的正确方向和道路。这些新认识新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学理化具象化,更加确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更加丰富了对法治道路内涵的认识,更加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信念和行动自觉。

(三)在法治轨道论上的创新

“轨道”是中华文化中一个源远流长、语义深邃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把握“轨道”概念的语源、语义和意义的基础上,将“法治”与“轨道”连接,提出了“法治轨道”这一复合概念,创立了“法治轨道论”。“法治轨道论”可谓是中国古代法理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完美融合。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实践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地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各项工作,强调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等等。从这一系列论述可知,“法治轨道论”的理论精髓在于:第一,把法治基因、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要求、法治精神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事项之中,推动其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理性。第二,坚定不移走宪法法律、党章党规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道路,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封闭僵化的老路、南辕北辙的回头路。第三,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有序展开,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第四,坚持法治优先、推动法治先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就良法善治之根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治轨道论”的丰富内涵和精髓要义充分表明,这一科学概念和理论是对法治原理的新阐释新发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思想的伟大创造。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功能和中国式现代化双重语境中创新发展了法治轨道理论,他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升级版,意味着法治轨道的功能已经从国家治理领域全面拓展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法治轨道”理论更加成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命题,将“法治轨道”的功能拓展至全面深化改革各领域和中国式现代化全局,法治的现代化效应已经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升华至中国式现代化。不仅如此,这一命题还明确了法治、改革、现代化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法治是轨道、改革是动力、现代化是目标。由是,我们对法治轨道功能的认识,就从“两者的平面关系”升级到“三者的立体关系”上来,“法治轨道论”的解释力更强了。

(四)在法治体系论上的创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良法善治新期待,面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战略,法治体系内部的短板和不足更加显现,主要是:“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等等。”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作出总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定义新阐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新布局。据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目标任务,并明确了到2029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一是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点工作。特别是要紧紧抓住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二是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子体系,如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监察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依规治党制度体系等。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从原有的五个子体系拓展为“5+N”新体系,其理论逻辑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化,形成一种法治实践新范式。法治体系建设实践的拓展和法治体系理论的丰富,进一步创新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体系论。

(五)在宪法实践论上的创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依据。宪法确定了国体、政体、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等。我国宪法还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道路、基本国策等。由宪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宪法实践必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首要问题,宪法理论也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与中轴。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复兴各个历史时期都高度重视宪法理论研究和宪法理论体系建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创立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的署名文章和系列讲话包括《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2022年12月19日)、《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所作的“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讲话(2022年2月2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4年9月14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4年9月20日),集成式、原创性、体系化地发展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的署名文章和系列讲话对党领导人民立宪、修宪、行宪的伟大进程和宝贵经验进行了全新总结,对宪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律、重大理论、重要观点进行了更为系统的科学提炼,对新时代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人民科学修宪、民主修宪、全民尊宪、全面行宪的生动实践进行了体系化学理化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将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制定和实施宪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方面的规律性认识概括为“七个必须坚持”: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四是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五是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六是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七是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这“七个必须坚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同中国宪法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深刻阐释了以宪法为良法重器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的基本原理和内在逻辑,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之制、宪制之理和宪治之道,为我们面向未来走好中国宪法之路指明了前进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把宪法实践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最重要的宪法实施、最重大的宪法实践。他要求“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他强调从理论、制度和实践上厘清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正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同时,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中国建设前沿问题上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只是关注当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更关切这一实践所指向的未来目标。这是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图谱上,中国法治问题不只是关乎治国理政的现实问题,更是关乎中国制度文明进步的发展问题。中国人民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中华民族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明,这是沉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处的“文明之问”。因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其他西方法治理论不同,更加关注法治发展、法治改革、法治创新,关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它们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这些前沿问题上有了诸多突破,既在实践上明确了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又在理论上酝酿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治改革、依规治党、涉外法治等新思路。

(一)在法治现代化理论上的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实现实践和理论上的创新突破,不仅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而且在伟大实践中不断深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初步构建起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而深刻地论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辩证关系、发展规律、推进方式等,使现代化的“中国模式”更加清晰、更加科学、更加可感可行。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的现代化,是涵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在内的现代化,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美好生态、良法善治等现代化要素的有机统一。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和实践中诞生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概念是“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命题的更深层次理论凝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和“法治发展”是等值概念,因为现代化中必然包含着法治的现代化,而法治的发展又必然以现代化为指向。

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框架内,提出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要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是要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治理等,“一国两制”、港澳治理、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统筹“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

建设“更高水平”的、“良法善治”的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意味着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切实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有力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中国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法治话语权、法治公信力和法律规则制定权等。建成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迈向法治强国的康庄大道,必将彻底解构法治的“西方中心主义”、打破“法治化=西方化”的迷思,必将极大地改变人类法治的世界版图。

(二)在法治改革理论上的创新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法治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专门一章部署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2014年,党中央以一次中央全会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十余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法治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果。

同时要看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深化和拓展;法治领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出现。所以,法治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永远在路上。 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科学智慧和精心设计奋力推进法治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设置一章五节专题部署法治改革,并对其他领域改革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机制改革分别作出明确布局和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协同推进”是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在法治改革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各项改革举措关联度高、协同性强,贯彻落实中既不能单打独斗、单兵突进,又不能打乱仗、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坚持整体推进”,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提高改革综合效能。之所以要更加强调“协同”,是因为我们的改革进入到深水区,需要注重各方改革的协调和互补,需要注重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在这种情况下,法治领域改革必须有一个总的牵引,来统筹各领域改革举措、凝聚各环节改革力量、协调各方面改革关系。从中国法治运行的现状来看,政法领域改革恰好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其更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协调性。因此,在法治改革中,政法领域改革是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必然指向政法领域的改革。“推进政法领域改革,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构建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改革的总体布局也将诸多重点任务着落在政法改革上。概括起来,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确保“刀把子”永远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加快完善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制度机制,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完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就在身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取得涉外法律斗争的主导权;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民主公正合理的方向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强大合力;等等。

(三)在依规治党理论上的创新

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内法规”概念的基础上,原创性地提出“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等概念和命题,强调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依规治党”写入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依规治党”这一管党治党的创新理论和基本方式。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若干重要会议的讲话中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集中论述了党的自我革命和依规治党的时代内涵,以自我革命理论引领依规治党理论创新发展,提出要坚持把依规治党摆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位置,坚持完善“两个维护”制度保障,坚持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依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高质量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尊规学规守规用规。这“十个坚持”体现了我们党对依规治党的规律性认识,把依规治党的意义上升到彻底解决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问题的高度,把自我革命的理念和依规治党的具体实践统合起来。“自我革命论”既深化、丰富和拓展了依规治党理论,又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规治党,也使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思想更加完善。

(四)在涉外法治理论上的创新

“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涉外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涉外法律事务”“涉外法治人才”“国际法律事务”“涉外法治体系”等概念并作出工作部署。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

五年来,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推进涉外工作法治化的非凡实践中,涉外法治概念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涉外法治理论体系更加丰富完善。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系统深刻阐述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战略思想,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并作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科学论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题部署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这些重要论述和科学论断,在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了什么是涉外法治、为什么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怎样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为构建法理深厚、规范完备、实施良好、运行高效的涉外法治体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铸就了有力的思想武器。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基本原理上的创新发展      

在科学中,原理指的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自然、社会、思维等领域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的理性认识,亦即各门科学总结提炼出来的反映事物存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概念、命题、论述。在法学中,法治原理是人们在数千年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治之本质属性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关于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的一般法理。在理论上,法治原理是各种具体的法治命题、法治观点、法治理论的逻辑起点、法理来源、论证根据,具有传承法治文明、传播法学思想、传递法律智慧之功能;在现实中,法治原理是法治方略、法治模式、法治运行的理论向导,对法治实践具有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的指导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善于把法治的实践经验、理念、观点、论语汇聚于法治原理,提升为学理通说,建构为具有精深思想内涵、时代精神和文明价值的概念、命题、论语,以此构建具有时代性原创性的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为人们深刻认识法治现象构建了科学的解释系统、哲学思维和研究范式。

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一般规律、中国法治的特殊规律,形成了更多原理性、基础性、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在法治基本原理及其学理建构上又一次实现了系统性历史性突破性发展。具体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提出了一系列标识性、原创性科学概念

“概念是人类的思维形式,又是人类的认识成果。”概念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对象(事物)的认识结晶,是规范和引导思维和行为的认识结构。概念体系是一门学科、一种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基本架构,而核心概念类似于“思想芯片”,核心概念的思想和知识含量深厚、结构比较稳定、具有强大解释力,是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标识性概念。在人类思想史上,提出新的原创性概念、推进既有概念创新,对于法学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曾提出数以百计的饱含时代精神和法理意蕴的新概念,例如“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轨道”“法治思维”“宪制秩序”“全过程人民民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法治军队”“新时代‘枫桥经验’”“信息主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共建共治共享”“涉外法治”“法律斗争工具箱”“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权力清单制度”“司法责任制”“诉讼格局”“诉讼的‘主客场’现象”“公益诉讼”“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体制”“现代国际秩序基石”等等。

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原理上的重大创新发展,首先在于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标识性、原创性、集成性意义的核心概念。举其要者有:

“法治大国”。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306部,行政法规603件,地方性法规12000多件,就立法数量而言已经是一个法律大国,而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我国正在从“法律大国”成长为“法治大国”,逐步迈向法治强国。“法治大国”概念的提炼,意味着在中国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特殊意义,但也将面临独有难题。

“法治自信”。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坚持自信自立”定格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在法治领域提出“法治自信”,是“坚持自信自立”的题中之义。法治自信是包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前景自信等在内的综合性概念,是不同维度的自信在法治上的凝聚。

“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曾几何时,由于“中国法治虚无主义”和“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严重影响,很多人认为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法治,因而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中国传统法制文化”而不能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概念,无疑是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起到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作用,必将加强人们对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的认同和自信。

“法制框架体系”。概括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建设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首次用“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来概括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建设成就,完全符合那个时期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局限。

“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包括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等。用“总体格局”表征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内容和战略布局,是一个非常精确且具有标识性的概念。

“国家法治统一”。我国宪法和党的文件通常使用“法制统一”概念。随着2018年修宪时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党中央的文件中开始较多使用“国家法治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等概念。维护“法治统一”意味着不仅要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而且要维护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整个法治活动的统一性、权威性。

“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这个概念表明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加快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依宪立法”。依宪立法是对“依法立法”的强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人权观是人权理论的核心,回答什么是人权以及与此关联的人权根本问题。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人权观,即资产阶级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秉持人民自由、解放、幸福、全面发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在批判地吸收资产阶级人权观中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形成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在于:第一,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人权实践均应以人民为中心;第三,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第四,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第五,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权发展;第六,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第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方式;第八,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人权事业共同发展。当代中国人权观创造性地发展了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不仅指引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而且为全球人权治理和世界人权文明作出重大贡献。

(二)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普适性理论命题

认知科学认为,概念是知识的细胞,命题是知识体系的基本单元。命题是由多个概念组成的句子或短语。由于命题是对判断、论断的陈述,所以,有时候把命题同判断、论断作为等值概念。在思想史上,许多命题(判断、论断或陈述)逐渐获得共识而成为公理、真理。任何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由概念和命题组成的逻辑严密的理论大厦。习近平法治思想富含大量以金句格言形态呈现的科学命题,诸如:“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命题(判断)。举其要者有:“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重要法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提高制度竞争力”;“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等等。 包括上述列举的命题在内的新命题、新判断,从各角度充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强大的逻辑思维力量、理论穿透力量和话语感染力量。

(三)作出一系列学理化、经典性论述

论述是针对或围绕某个观点或主题进行的有条理、有深度的分析和阐述、论证等,成为经典话语的论述常被称为“论语”,例如孔子之“论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许多堪称经典的论语,例如:“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在国际关系民主化历史潮流中把握前进方向,在人类共同发展宏大格局中推进自身发展。”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章、批示中作出了许多新的经典性论述(论语),例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要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加快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要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延伸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在不断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努力中推进人类社会现代化”;“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这些新论述、新论语,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新时代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也是深入推进、拓展推进、高质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战略新举措,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创新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四)作出了一系列辩证论分析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认识和处理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014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2020年)、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2021年)等重要会议和场合,对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关系诸如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等作出了精辟论述,体现出鲜明的政治立场、法治信念和深邃的辩证思维、系统思维,丰富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内涵,深化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上述与法治直接相关的重大关系作出的分析更加深刻,特别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深化了对这些辩证关系的认识。以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把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首先要处理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出:“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维护法治权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能搞选择性执法,更不能搞法外开恩。”“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破是手段,立是目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更应突出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不能未立先破,留下制度真空,让人无所适从,造成无序和混乱。”

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善于通过历史看现实、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处理好国际与国内、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安全和发展、速度和质量、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这些重大关系在底层逻辑上都与法治连在一起。这里,仅以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强调最多、论述最多的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作为示例。

关于发展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重点领域安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必须“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发展和安全要动态平衡、相得益彰”。

正确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在哲学上就是要善于处理秩序和活力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在新时代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更加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活力和秩序的关系,指出:“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处理好这对关系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中国式现代化应当而且能够实现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在法理学上,“实现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就是建构包容性秩序,在法治的引导和保障下,使全社会的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盲动因素得到正确引导,消极因素尽可能被化解,让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促进全体人民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学方法论上的创新发展      

法学方法论,即法律、法治、法理研究的方法论,也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科学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深邃洞察力、解释力、批判力、创造力,不断深化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为我们深刻认识法律(法治)现象构建了科学范式。

五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从马克思主义创新发展的理论逻辑出发,系统阐述了“六个必须坚持”“两个结合”“体系化学理化”和唯物主义法史观等理论研究和创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治思维范式的深刻变革,从而催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各个维度上的创新发展。

(一)提出并深刻阐述了“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哲学工具,是打开科学之门的“总钥匙”,是指引实践航向的“总舵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该报告以“六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科学阐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赋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更多中国元素和时代精神。把“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到对法治现象和法治规律的观察、理解、解释上,能使我们从哲学高度更加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从哲理、政理、法理的深度更加准确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原创理论和实践要求,进而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创新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五年来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正是“六个必须坚持”的生动体现。

(二)提出并深刻阐述了“两个结合”的科学范式

“两个结合”,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科学理论的必由之路。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两个结合”进行了科学阐述,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述了“两个结合”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指出“两个结合”是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

五年来,我国法学界坚持“两个结合”科学范式,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新突破、产出新成果、开辟新境界。

第一,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以新的认识成果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指引我们运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范式,把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凝练为科学真理。

五年来,法学界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贴近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实践,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和丰富经验,从中提炼出诸多具有创新性或启发性的概念、命题、观点,诸如“大国法治”“法治强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引领性法治”“预防性法治”“促进型法治”“共享型法治”“规划—推进型法治”“党政统合型法治”“党内法治”“未来法治”“区域法治”“领域法治”“法治生态”“法治规范体系”“科技法理”“科技公序”“人权文明”“美好生活权”“环境人权”“数字人权”“数字权力”“数字正义”“数字文明”“数字法理”“数智法治”“数字法益”“互惠正义”“责任共同体”“包容性秩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应急原则”“国家治理新形态”“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中华法治文明”“政法传统文化”“因理制礼”“中华法理”“新中华法系”“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等等。这些概念和命题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理论资源和学术支撑。

第二,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这“第二个结合”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结晶。正是凭借这个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更加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有了更加厚重的文化根基和底蕴。也正是通过这个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现代化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征程上成为现实。

五年来,法学界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系列科学论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和永恒的文化价值。“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在对上述论断的领悟中,我们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华法治文明有了充足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相结合,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倡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彻底破除了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法治文化冲击而出现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和“妄自菲薄”“数典忘祖”的卑微文化心理,让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了创新发展的坚定信念、充沛信心和科学姿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潮头和实践前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必将形成更多有规律性的新认识、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

(三)提出并深刻阐述了“体系化学理化”的研究路径和方法

开展体系化学理化研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新时代理论研究的正确路径和方法。2023年6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着力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并进行了深刻论述:“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是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其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其理论的科学性。”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守正创新,聚焦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深化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着力增强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更加深入人心”。这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开展体系化学理化研究是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从单纯的宣介型研究、标签性研究向学理化阐释、体系化建构、学术化表达升华的正确路径和方法。

五年来,法学界深刻把握体系化学理化研究的精髓要义,破解盛行数千年的“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治学模式,注重在读懂、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原著原文原义的基础上,从学理上解释、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科学方法,从学理上阐明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实践要求、重大意义、历史地位、世界贡献等;善于推进政治话语、法治话语与学术话语的互相转换,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学术相融通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努力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哲理、政理、法理、道理,并将它们凝聚为中国自主的知识话语和理论体系,向国内外展示法治的中国之路、中国之道、中国之理;在法治基本原理研究上,不以由西方定义的法学概念来解读、框定中国法治的实践和理论;坚持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元体系”之中、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一块硬钢”,开展体系化研究和建构,修正和避免了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曾经出现的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碎片化、庸俗化弊端。

(四)建构了唯物主义法史观

法学方法论的创新也充分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法治)历史观上的创新。对于如何评价中国的法律史、法制史、法治史、法治文明史,如何评价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制实践和法治建设,如何从中国和世界相贯通的全球观提炼出对法律(法治、法治文明)的规律性认识、形成真理性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其唯物主义的法史观作出了实证考察和科学判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主义法史观深刻揭示了法律(法治)对于人类社会文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3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3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主义法史观深刻揭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规律,指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主义法史观对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历程也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判断:“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历史叙事和学理论述建构了唯物主义的法史观,为法律(法治、法治文明)研究提供了思想依据和科学范式。五年来,我国法学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主义法史观作为研究范式,对古今中外法律史特别是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进行了历史上最大规模、最高质量的研究,既挖掘、发现了许多珍稀文献,更形成了许多科学论断和原创性观点。以对中华法系和中华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为例,法学界提出了诸多有所深化、拓展和创新的论断和观点,例如:“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特定历史条件下孕育形成的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精神和法律治理实践,是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域外诸国的法律文化系统。”“中华法系在秦汉变法中萌芽,在唐风宋韵中长成,在恢宏的中华文明历史画卷中展开,书写着东方大国气韵生动的法治故事,蕴含着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法理经义。”“中华法系”概念在演进过程中形成了法系与法律系统、法律体系,法律、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发展方向、未来命运及其决定因素等基本论题,其最终表达的是中国法治的过去和未来如何在法治实践中获得存在的意义。“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是中华法系精神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其背后的独特思维逻辑与行为方式既以早期中国司法理念为文化基因,又有着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赓续传统、焕发活力的时代动因,是理解中华法制文明、重塑新型中华法系的一把“锁钥”。“律典作为中华法系之机枢,以其体系化的规范构造和精湛的立法技术,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水平。”民本思想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精要,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从夏、商、秦、隋四朝的兴亡史中总结出民本思想的基本理念:兴国安邦,在得民心;以农为本,改善民生;宽以养民,改善民生;爱民富民,民安国强;富则教之,移风易俗;矜恤弱者,重视人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中国古人对美好社会的期待、对理想政治的设想以及解决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结晶,塑造了影响整个东亚的中华法系,具有鲜明的中国法治文明特色。”这些论断和观点都是最近几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主义法史观指导下形成的,同时以其学理阐释和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治文明的理论,推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和现代性转型,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浚通了文化上的源头活水。      

结语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必由之路在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持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只有中国化才能落地生根,只有时代化才能充满生机。当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拥有难得的历史机遇和现实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的实践、深厚的底蕴、鲜活的经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当然,我们也要清楚,由于中国古代法学缺乏内在融贯的概念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法治思想长期处于“碎片化”状态,加上近代以来屡屡受到西方法学思潮的冲击和苏联法学的消极影响,中国法学理论的自主性学术性体系化程度较低,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向未来,我们要继续发扬解放思想、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好、运用好、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身体力行的“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两个结合”的科学范式、“体系化学理化”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唯物主义法史观,不断回答法治领域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更加注重标识性概念的提炼、原创性理论的建构、经典性论语的阐释,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创新和发展,为谱写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