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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担当 严守工作纪律

强化责任担当 严守工作纪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1-22 浏览:13911 次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3条,在2015年条例基础上新增了1条,修改了4条,开列了违反工作纪律的负面清单和相应处分。与2015年条例相比,新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条款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坚决落实“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提高了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依靠力量。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如何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时强调,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中央科学的发展思想需要各级党委、党员干部具体的工作来贯彻落实。但是,实践中许多党员干部认为五大发展理念会束缚发展的手脚、“中看不中用”,不去解决实际问题,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增的第二款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告诫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坚决落实“两个坚决维护”,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打折扣,否则将受到党的纪律的严惩。

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作风问题关系党的形象,影响党的执政根基,关系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坚持不懈整饬党风,尤其是纠正“四风”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党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不绝,积习难改,甚至隐形变异,花样翻新。有的领导干部对中央精神只做面上轰轰烈烈的传达,不加消化,囫囵吞枣;工作中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却不行动、不落实,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地方在工作中不重实效重包装,热衷于搞舆论造势,工作刚刚开展就急着宣扬成绩和典型,通过美化材料实现所谓的政绩;有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表面上标榜服务群众,实际工作中“推绕拖”,庸政懒政,责任往上推,搞“面子工程”;有的单位、领导干部在调查研究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搞“大伙演、领导看”的走秀式调研;等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背离我们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同人民群众隔离开,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与我们党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格格不入,只唯书、唯上,不唯真、唯实,往往会造成决策失误,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损害;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不办实事,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破除这两种不正之风。十九大党章对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部分中规定全党必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规定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把党章的要求、准则以及其它党内法规的规定凝练为纪律。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带“电”的纪律促进作风转变,保障优良作风的养成,显示了党中央坚决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严厉打击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

党章明确要求全体党员要对党忠诚,永不叛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部分中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工作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党员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虚报浮夸、喜不报忧、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等,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阻碍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损害了党和国家事业。针对这种情况,新修改的条例在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其中新增的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实现了纪律处分条例与党章和准则等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保证党章、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落实好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就要严格执纪,让纪律真正带“电”,要加强纪律教育,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工作纪律是一把刚性的尺子,遵守工作纪律是每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抓工作纪律是作风建设的应有之义,来不得半点马虎。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该认真学习新修订条例的有关规定,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强化责任担当,严守工作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令行禁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自觉,促进良好作风的养成,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