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6-12-28 浏览:13188 次

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4月14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实效,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河南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由省委政法委与省法学会联合发布,由省法学会负责课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着力研究依法治省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包括年度课题、委托课题等。

 年度课题是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在广泛征集选题建议基础上,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委托课题是由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委托省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或由省法学会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个人开展研究的课题。

  其它类型课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年度课题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范围中选定,也可以结合《课题指南》提供的题目,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拟。委托课题按原题目申报。

  第六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须具有与课题要求相应的研究能力。

  (二)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或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请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申请人每次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承担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有抄袭、剽窃或以其他课题成果(包括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充抵本课题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申请。

  第七条  省法学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河南省法治智库成员在评审委员中占适当比例。评审组成员对课题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实名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  省法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法学会根据评审分数,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

  评审方式以匿名通讯评审为主,以会议评审为补充。

  第九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学术价值或理论意义;

 (二)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必要的时间和其他条件;

 (五)研究进度计划科学合理。

  第十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在河南法学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报省法学会党组会议审定,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河南法学网公布立项课题名单。

  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的实施,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应重视多学科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使研究成果具有应用价值、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中期检查可以采用审阅中期成果报告、召集会议听取研究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

  年度课题一般在立项6个月内,在河南法学网发布中期检查通知。其他类型课题,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通知。

  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报送材料。

  中期检查结果通过河南法学网公布。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省法学会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课题进展情况。省法学会将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省法学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协助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研究。

  第十六条  因故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或其他重要事项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主持人或其他重要事项的,撤销课题研究任务,未拨付经费不再支付,并在课题征信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年度课题完成期限由《申报通知》确定,委托课题和其他课题完成期限商议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省法学会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鉴定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提倡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及合作单位,对立项课题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二)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三)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四)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五)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六)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七)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经审查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须报省法学会批准。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填写《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省法学会。

   第二十四条  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鉴定。

  鉴定方式以匿名通讯鉴定为主,以会议鉴定为补充。

  鉴定工作组成员对课题结项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实名提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优秀  研究成果有重要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良好  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  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  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成果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有肯定性批示;

 (二)被评为省部级(含)以上优秀成果;

 (三)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须注明“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XX年度XX课题字样”)

   第二十七条  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或批准免于鉴定的,为通过鉴定验收。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由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联合颁发《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结项证书》。

   以下情况为未通过鉴定验收:

 (一)鉴定等级为“不合格”,向课题主持人下发限期修改通知书,课题组按照要求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二)未按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

  未通过鉴定验收的,由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作出“不合格”决定,并予以公告。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2年内不得申请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

   课题成果如有知识产权争议,经查实为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侵权的,取消课题成果鉴定结论,由课题主持人和相关课题组成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课题经费。

  第二十八条  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社会效益。

 (一)省法学会将通过《公民与法(法学版)》、《成果专报》和中国法学会网、河南长安网、河南法学网等渠道,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形式,加强对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二)省法学会将结合年度法学法律优秀成果评选等活动,对课题研究优秀成果予以表彰奖励,或资助出版。

 (三)鼓励课题研究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决策咨询、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优秀人才等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