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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赠与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以案说法】离婚后,赠与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1-12 浏览:11766 次

众所周知,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的财产。但如果婚后把房屋产权变更为两人共有,离婚后,该房屋归谁所有呢?

案件详情

2018年,男生小张与女生小赵经过他人介绍一见钟情,随后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的父母已为小张在县城内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商品房,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张的个人名下。

婚后不久,小赵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张和父母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没想到小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前不久,小赵竟提出了离婚,还要求分割该房子,提出房子可以归小张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已明确载明小赵为共同共有人后,该房产便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法律分析

是否共同财产?

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这套房产虽然是小张的父母全额出资的,但在未加名前,产权登记在小张的个人名下,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该房产的权属性质,不会随着小张与小赵的婚姻结合而发生变化。

小张给小赵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则属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赵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小张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何分割?

小赵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比如,小张和小赵可以约定对该房产分别享有50%和50%的产权。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上述案例中,小张和小赵对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权人。当然,因小张和小赵解除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得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财产的分割,会优先尊重双方得协议约定,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在该案中,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张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仅仅九个月后便离婚,时间很短。此外,小张在婚姻中无原则性的过错。

为此,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归小张所有,但小赵仍有权享有小部分的房产价值。

案例延伸

李男与张女谈恋爱期间,李男自愿刷卡支付费用,购买一辆奥迪车送给张女士。奥迪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之后张女士一直在使用这辆奥迪车,后来,双方分手,李某要求张女士返还奥迪车。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奥迪车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一直由张女士占有使用,张女士是奥迪车的权利人。

法治君在此提醒各位:虽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在恋爱的时候也要多用心,用法律保护好自己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