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父母监护人失职致孩子伤亡的悲剧频繁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家长和教育机构没有对孩子尽到足够的关爱义务,没有站在孩子的立场上考虑他们面临的潜在危险,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惩戒力度也远远不够。
近期,诸如“孩子玩滑板冲上马路被碾身亡”“双胞胎青岛溺亡”等儿童安全事故频发,而在悲剧的背后,却是家长照顾儿童出现了疏忽大意。那么当因监护人的失职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时,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检察官陈春来认为,对于监护人严重失职致儿童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具体情况从量刑上给予从宽,对于社会也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悲剧不断发生
监护人疏忽大意遭舆论指责
2018年8月5日,广西南宁一位母亲陪4岁的儿子在路上玩滑板车,还不时追到路中间给儿子喂食。男孩滑进路边停放的汽车中间,而母亲背过身往马路对面走。此时,男孩玩滑板车冲上马路被经过的一辆白车碾压。最终男孩不幸身亡。
同样是8月5日,8岁双胞胎姐妹在青岛沙滩游玩不幸溺亡。
“之前还看见她们跟另外两边人的孩子在一起挖沙子,所以我也有点松懈,等我再看两眼手机发了朋友圈之后再抬头看孩子的时候就发现孩子不见了。”
孩子母亲接受采访时的这番话,让她饱受舆论指责。
有不少声音认为,此类悲剧的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遇难。监护人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有媒体呼吁大家不要站在道德高地对受害家庭横加指责,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父母“不小心”致孩子死亡,是否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争论并非是第一次。
2015年6月27日,在湖南湘潭一小区,一男孩跟着父母外出,回来时在车上睡着,等家人发现异常时,孩子已经在车内死亡。
2016年11月30日,义乌的一对夫妇一觉醒来,发现一个月大的孩子没了呼吸。因孩子晚上睡觉时,头部、面部捂得太严实,“蒙被综合征”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2017年2月2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场内,一名父亲因为疏忽大意,致使两名儿童从4楼坠落,不幸身亡。
监护人失职
法律未明确具体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儿童在监护人失职的情况下,出现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监护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法律是否有相应规定?
对此,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检察官陈春来介绍,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在《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应规定。
“对于监护中出现的侵害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陈春来说:“但就目前情况而言,监护失职的处罚规定比较粗陋,仅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具体什么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
“监护人严重失职致儿童死亡、重伤的,虽然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陈春来解释道:“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
陈春来表示,类似儿童事故悲剧不断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监护人角色缺位,履责不到位;个别监护人抱有“侥幸心理”,将安全防范意识抛之脑后;法律法规难定性,事故追责成本较低,惩罚警示力度不够等。
“实际上,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判处特别严厉的刑罚,对于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有限的监护失职行为,可以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评价,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或适用相对不起诉,从而给普通民众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陈春来表示:“不应当以传统文化与法律空白为借口不作为。”
完善立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针对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因疏忽导致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司法机关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针对父母等监护人因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确实少有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2014年3月,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瓦提县一位妈妈将自己9个月大的女儿放在车内离去,结果导致孩子死亡。幼童母亲就被判无罪。
当时,幼童的母亲王女士开车带女儿去给在建筑工地干活的丈夫送午饭。
到了建筑工地后,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女士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女士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但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脸色发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涉嫌过失杀人案。5月23日,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是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女士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在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看来,《刑法》对此行为其实已有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剑波说,实践中,针对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情况,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幼童死亡,一般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一般按意外事件处理,不用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家长主观上有过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负刑事责任。”王剑波认为。
预防此类悲剧发生
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及配套措施
怎样才能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对于这个问题,陈春来表示:
“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性立法,准确平衡国家刑罚权介入私人家庭的限度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举措,如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的主体、流程、各部门、不同地域之间的衔接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