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学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按照《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的要求,河南省法学会从2016年7月26日起开展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初评工作。经申报推荐、初评评委会评审,本会拟推荐吴泽勇、陈晓景等2位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现将2位推荐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9月7日至9月1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河南省法学会提出。
联系人:刘晓娜,0371-69520767,邮箱:hnsfxhyjb@126.com。
河南省法学会
2016年9月7日
河南省法学会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推荐名单
吴泽勇 |
男,1975年2月生,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简历 |
一、教育经历 |
1993.09-1997.07,河南大学管理科学系本科生; |
1997.09-2000.07,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2000.09-2003.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2004.09-2007.08,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 |
二、工作经历 |
2003.07-2005.10,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
2005.10-2010.10,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2010.10-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2011.12 -2016.05,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
三、学术交流经历 |
2006.09-2007.08,德国弗赖堡大学访问学者; |
2008.04-2010.03,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 |
2010.04-2010.05,德国汉堡马克斯普兰克国际私法与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
2012.07-2012.08,德国汉堡马克斯普兰克国际私法与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
重要学术成果和智库成果 |
学术成果 |
1.《欧洲群体诉讼研究:以德国法为中心》,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0万字; |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独著,《法学研究》,2014.05,2.3万字,知网引用31次; |
3.《“吴梅案”与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机制》,独著,《法学研究》,2013.01,1.5万字,知网引用10次; |
4.《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独著,《中国法学》,2012.07,2.2万字,知网引用35次; |
5.《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一个群体性法律保护的完美方案?》,独著,《中国法学》,2010.01,2.5万字,知网引用33次; |
6.《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独著,《中国法学》,2004.03,2.0万字,知网引用5次; |
7.《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独著,《中外法学》,2009.07,4.0万字,知网引用60次; |
8.《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独著,《中外法学》,2003.05,2.1万字,知网未收录; |
9.《“正义标尺”还是“乌托邦”——比较视野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独著,《法学家》,2014.05,2.5万字,知网引用9次; |
10.《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独著,《法学家》, 2010.09,3.0万字,知网引用47次; |
11.《集团诉讼在德国:“异类”抑或“蓝本”?》,独著,《法学家》,2009.11,2.6万字,知网引用46次; |
12.《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独著,《清华法学》, 2013.01,2.0万字; |
13.《论德国法上的团体不作为之诉》,独著,《清华法学》, 2010.07,2.0万字; |
14.《清末修订<法院编制法>考略——兼论转型期的法典编纂》,独著,《法商研究》,2006.07,1.6万字; |
15.《清末修订<刑事民事诉讼法>论考——兼论法典编纂的时机、策略和技术》,独著,《现代法学》,2006.01,2.0万字; |
16.《<大清民事诉讼律>修订考析》,独著,《现代法学》,2007.07,2.1万字; |
17.《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独著,《法律科学》,2008.09,2.5万字; |
18.《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独著,《法律科学》,2004.07,2.0万字; |
19.《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独著,《法学》,2005.01,1.4万字; |
20.《自由心证的边界:“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独著,2010/12,1.5万字; |
21.《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独著,《当代法学》,2010.05,1.8万字; |
22.《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独著,《比较法研究》,2003.05,2.0万字; |
23.【英】JA·乔罗威茨著:《民事诉讼程序研究》,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0万字; |
24.【德】阿什特里德·斯达德勒尔(Astrid Stadler):《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独译,《法学》,2013.07,0.6万字。 |
(注:第2-11为代表性论文,注明了知网被引次数。) |
在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的贡献 |
法学教育 |
主编省级规划教材:《证据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主持2005年度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中国近代民事诉讼立法研究》; |
主持2014年度河南省教改项目:《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研究》。 |
法治宣传 |
连续多年参加河南省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宣讲活动。 |
法治实践 |
兼任河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
河南省省委法律顾问专家、 |
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顾问专家等社会职务, |
经常为上述相关部门提供论证、咨询。 |
重要荣誉表彰 |
科研奖励 |
1. 《诉讼程序与规则演进》,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5; |
2.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河南省社科成果奖,二等奖,2013; |
3. 《“吴梅案”与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机制》,河南省社科成果奖,二等奖,2014; |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第四届全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15; |
荣誉称号 |
1.中国法学创新网“法学新秀100”,2010; |
2.首届河南省十大青年法学家(排名第一),2013; |
2.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2014。 |
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
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
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
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
开封市政协常委 |
陈晓景 |
女,1972年3月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 |
简历 |
2002.7——2003.8 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师 |
2003.9——2006.6 中国海洋大学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研究生 |
2006.6——2010.2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 |
2010.3至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其中 |
2013.9——2014.9. 美国休斯敦大学能源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
重要学术成果和智库成果 |
论文: |
1、“流域立法新探”,第一作者,《郑州大学学报》2006-05-25。被引用19次。 |
2、“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立法研究”,独著,《中州学刊》2006-07-10。被引用10次。 |
3、“浅论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监督管理机制”,独著,《人民黄河》2006-04-20。被引用11次。 |
4、“从生态系统管理视角看流域水环境保护法”,第一作者,《环境保护》2007-10-10。被引用4次。 |
5、“流域规划制度新探”,独著,《河南社会科学》2008-07-01。被引用5次。 |
6、“流域立法义务本位探析”,独著,《当代法学》2008-07-10。被引用2次。 |
7、“流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制度解析——以密西西比州为例”,独著,《法学杂志》2010-11-15。被引用3次。 |
8、“中国环境法立法模式的变革——流域生态系统管理范式选择”,独著,《甘肃社会科学》2011-01-25。被引用5次。 |
9、“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创新探索”,独著,《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2012-03-05。被引用6次。 |
著作: |
1、《中国流域管理法律问题基础研究》,专著,第一作者,全文主笔,27万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 |
2、《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独著,23万字,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版。 |
3、《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法治保障》,共26万字,参与写作5万字,法律出版社2014年5月版。 |
重要智库成果 |
1、领导批示 |
2010年,本人主笔的《关于改革流域管理机制的议案》经由中国法学会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年7月,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为反馈议案的采纳情况专门作了联合答复。 |
2012年,本人作为主要撰稿人的研究报告:《河南省经济社会低碳发展制度构建》被河南省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张大卫副省长批示,要求河南省发改委在实际工作中借鉴课题中的相关制度构建。 |
2、政府采用 |
2009年,论著《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管理发展制度研究》中设计的生态阈值管制制度、环境教育及培训制度相关内容被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部分采纳; |
2010年,研究报告《生态文明视野下河南能源发展制度研究》系统构建了能源、环境、经济和谐发展的河南省能源发展制度体系,其中“河南省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机制构建”部分内容被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采用; |
2015年,主笔的调研报告《低碳发展下中国环境治理模式创新与制度建构》强调了环境资源的整体化治理模式与相关制度构建。河南省水利厅在水利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中采纳了该研究成果的部分内容。 |
在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的贡献 |
法学教育 |
1、参编环境法学教材,提升环境法教学水平 |
本人长期致力于环境资源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在主讲环境资源法学课程中,坚持以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为指导,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环境伦理意识及法治精神,并通过参与编写教材,充分了解课程体系,将教材内容理论引领和课堂实际应用有效结合起来。共参与编写出版两部环境法学教材,分别是《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
2、探求河南省地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发展 |
利用在美国休斯敦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的机会,系统比较分析中美法学教育异同,在主持2014年度河南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施机制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河南省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症结,创新性地提出了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基本原则,并对其支撑模式的建构提出了具体见解。同时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提出了若干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操作措施及机制框架设计。该项目中的具体制度安排目前已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法学本科专业部分学生中实施。 |
3、推进中外法学教育交流合作 |
一是积极为学生赴国外留学提供资源平台。在中美法律教育基金会的帮助下,设计了多项学生赴美法律文化交流的暑期活动。同时,与英国赫尔大学合作互访,努力拓宽法学专业学生国外留学的机会。二是邀请国外专家进行法学教育的交流探讨。2014年邀请马里兰大学资深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罗伯特先生到我校做学术讲座;2016年7月,依托河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与德国明斯特大学海因茨-迪特里希•施坦梅尔教授交流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合作事宜。 |
法治宣传 |
1、媒体专题访谈 |
2015年5月28日,在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做“世界环境日”专题访谈; |
2015年10月22日,在河南卫视《中原聚焦》栏目做“新环保法中的环境执法”专题访谈。 |
2、党政机关专题讲座 |
2008年5月,在河南省政法委主办的“县处级政法干部培训班”做《中国绿色发展的法理与制度分析》专题讲座。 |
2015年8月,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的企业培训中做《企业环境信用联动约束机制》专题讲座。 |
3、发表法治宣传文章 |
2016年4月,在河南省委机关刊物《党的生活》发表文章“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障和实现绿色发展”。 |
法治实践 |
近年来受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主持《排污权交易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企业环境信用联动约束机制》等课题,并多次参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办法制定的专家论证。 |
2014年、2015年受托参与河南省人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草案和立法草案论证;2016年参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专家论证。多次参与河南省人大优秀调研报告评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环境资源审判相关的司法实务工作。2015年10月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聘为立法咨询专家,被河南省法学会聘为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2016年5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聘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
重要荣誉表彰 |
1、2009年10月,论文“中部水环境保护与流域立法义务本位”获第三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一等奖。 |
2、2010年被河南省教育厅评为“2009年度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 |
3、2011年被河南省教育厅评为“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对象”。 |
4、2011年8月,著作《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
5、2012年12月,研究报告《河南省经济社会低碳发展制度研究》获河南省发展研究奖2等奖。 |
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 |
河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
河南省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
河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
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
北京国融大通咨询集团公司法律咨询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