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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女子明明已婚,却谎称未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法院怎么判?

【法在身边】女子明明已婚,却谎称未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法院怎么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2-22 浏览:10845 次

年后

很多人要准备重新找工作了

入职的时候会让填写真实信息

如果撒谎了是否构成欺诈呢?

法治君带您看下这样一个案例~

案件详情

林某入职某网络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500元,合同期满月工资4000元。

林某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个人简历也显示“未婚”,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承诺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若有不实,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两个月后,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林某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同日林某签收了该《辞退通知书》。承认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个人认知偏差,以为摆酒后才算结婚,故在《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我没有告知公司的义务,而后告知公司怀孕状况,可遭到公司强行辞退。

之后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法院。

案件审判

林某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该行为不妥,但公司解雇违法。

庭审中,林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作证、医院检查报告、聊天记录、辞退通知书、中国邮政邮寄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林某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林某已婚的事实不符,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林某,并向林某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林某入职过程中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该行为是不妥当,其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应恪守诚信。

《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虽有个人申明若有不实,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可林某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林某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且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也未提交其他确切的证据证实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故公司以林某《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

法治君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招聘时对林某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且本案林某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政,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林某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公司也未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证明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公司以林某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治君觉得入职应该填写真实的信息

毕竟诚信是美德

如果没有隐瞒就没有之后的事情了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