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1月,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华中局党校作了《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报告。其中关于如何处理党员与党、党员与党员关系、如何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问题的论述,不仅澄清了当时的思想误区,对加强抗战时期党的组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当前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组织和纪律修养,增强忠诚意识,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党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一定的规则结合起来的”
刘少奇认为,共产党不是混合物,不是全体党员的简单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一定的规则结合起来的。这种结合是一种矛盾的结合,内部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有党的领袖和普通党员,也有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正是因为这种组织结构,党才具有强大战斗力。这种组织形式和组织规则就是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集中制将党员与党的领导者、党的各部门与党中央、党的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结合起来。
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为了保证党思想上的一致,保证党组织上的统一”。党内统一有两层含义:一是党内思想上的统一;二是组织上、行动上和纪律上的一致,“共产党的统一便是这种思想上的一致,再加上组织上、纪律上和行动上的一致而得到的”。不可否认,思想上的统一是前提,刘少奇认为“党的统一的内容与实质就是马克思主义所造成的思想上的一致”,思想上的一致才能保障组织上的统一。但是,如果没有组织上、行动上的一致,思想上的一致就无法体现。所以他也强调“组织上的统一又能帮助和推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巩固思想上的一致”。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在组织上思想上统一的具体形式。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体现为“四个服从”,即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但是,仅仅有这四项原则而无其他处罚措施作保障,民主集中制在实际运行中也会出现种种问题,甚至发生“变异”。对于该问题,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已早有论述。在总结张国焘路线错误后,毛泽东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里所说的“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即指“四个服从”。刘少奇对此也持有相同看法。他在该文中强调“除了这些原则上的规定外,还要加上纪律上的约束”。纪律是刚性约束,其中关于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组织、上下级等方面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能够保证和维护党内统一。因此,刘少奇认为党员在组织上的修养和在纪律上的修养是统一的。
“党员必须按照自己所处的地位来确定对上下、对左右的关系,以达到党内的团结”
如何处理党员与党的关系,刘少奇指出“每个党员应该成为党内积极的、活动的因素,应该起积极的、推动的作用”。党是全体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正是由于这种结合,党员与党的关系同细胞与人体的关系有本质区别。一方面,党员个人能够完成不止一个人的工作,甚至可以带领广大党员共同前进,推动整个党的良性发展。因此,党的一切工作都需要依靠全体党员共同努力,没有党员个人的努力,党的目标和使命无法完成。另一方面,一般而言,整体决定部分,党决定党员,但是如果某一党员政治素质硬、工作能力强,在某些时期、某些问题上可以起决定性作用。刘少奇在这篇文章中实事求是地指明“个把在理论上、组织上、政治上有修养的党员能把整个组织部门中其他党员的水平都提高一步”。不承认以上两点,就不是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态度。但是,某一党员不论其能力多大、素质多高,都是党的一分子,都应当站在党内来推动整个党的发展,而不是站在党外或者党的头上来领导党。不承认这一点,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精神。
如何处理党员与其他党员的关系,刘少奇明确指出“党员必须依照自己所处的地位来确定对上下、对左右的关系”。具体而言:对于处理上下级关系,一方面上级组织要领导下级组织,听取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及时解决下级组织面临的困难;另一方面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同时任何党员都有权利监督他人,下级组织和其他党员亦可监督上级组织,“如果上级弱,还要帮助他”。对于处理左右平行的组织关系,刘少奇提出了“四个互相”,即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观摩、互相竞赛。同级组织出现失误,应当及时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在处理同级间关系上,每一名党员都应该站在党的立场上,站在为党的利益、工作的进步的立场上来进行,不应该心存打击报复或组织党内派别。对于处理党员与党员之间的关系,刘少奇提出了“两个相互”,即相互的监督和相互的批评。党员之间相互监督和批评是为了帮助别人,为了党的团结统一。因此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是诚恳,坦白,光明磊落。正面提出意见,当面锣对面鼓地说清楚,是做到诚恳和坦白的必要条件。怕得罪人、怕上级责骂、怕自己吃亏而不敢正面提出意见是软弱的表现。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知之非艰,行之惟艰。民主集中制的道理和原则易记易懂,但是只有在实践中真正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去实行才是真正的理解。在执行中,刘少奇论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并一一驳斥了五种“相对论”和“有条件论”。
第一,以多数的、上级的或中央的正确与不正确为服从条件。这看似是在拥护真理,但是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大多数、中央通过的决定,少数、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你认为错了你就不服从,他认为错了他就不服从,那就没有党,只有散伙了事”。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应当坚决服从。一方面,不服从就会造成党内分裂,行动不一致,削弱党的力量;另一方面,只有服从大多数,才不至于脱离党,离开了大多数、离开了党,就失去了说服大多数的机会和条件,即便是正确的意见也无从执行。这就是说要在组织上服从大多数,但是在原则上坚持自己的意见,并在实际工作中去说服大多数,也可在遵循党内规则和组织程序的前提下向上级党组织提出。
第二,以上级或组织是否能力强、有本领、文化程度高等为服从条件。刘少奇指出以工作能力强弱作为服从与否的条件,根本是不正确的。某一干部能力可能与岗位要求有一定差距,但是他代表的是组织,我们应当服从。“即使负责人弱些,仍旧应该帮助他”。我们党内实行集体领导,内部应该有互助精神,不能要求领导者是万能的。互相不服,互不补台,不仅党内领导体制不顺,党的整体工作也会迟滞不前。从本质上看,以工作能力强弱为服从条件是个人英雄主义的典型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服从,不是服从某一个人,而是服从组织。
第三,以负责人的资格为服从条件。党龄短、资格浅、在党内没有大的声望,就不服从他。这也是服从个人而不是服从组织的体现。刘少奇在文中专门强调“党员有时甚至要服从非党干部,如果负责干部是非党干部,那么党员首先要服从他”。党内不应当以资格来竞争,而应从工作中来竞赛。
第四,以负责人地位的高低为服从条件。上级党组织派出的同志不服从下级组织,也是不对的。诚然,上级党组织派出的干部,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在参加下级党组织工作中就应当服从下级党组织。在我们党内,没有个人特权,坚决不允许不以组织的名义而进行的领导。
第五,以领导人的态度好坏为服从条件。我们是服从党、服从中央,而绝不是服从个人。“任何个人都不值得我们服从”。以态度好坏作为服从条件,是从个人利益和个人立场出发,仍然是服从个人。刘少奇提出,从个人立场而不是从党的立场进行的结合,只能是一种个人的结合,与党内团结统一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