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乘坐的士,途中感觉身体不适,于是下车呕吐,谁知道竟然坠桥身亡。死者家属“讨说法”无果,一纸诉状将的士代班司机、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近百万元!三被告喊冤不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桩案件。
女子坠桥身亡家属把司机告上法庭
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女子徐某在汉口某酒吧饮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位于武昌的家中。
当时,徐某坐在出租车后排座位。当车行至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路段(距汉阳桥头堡80米)时,徐某称要呕吐,主动拉开车门想要下车。吴某随即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不料,等吴某再回头,没看到徐某,就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徐某已从十多米高的桥面坠下死亡。
死者家属悲伤之余,认为被告吴某明知徐某醉酒、意识不清,却任由她下车,对其安危疏于防范。而且,吴某在严禁停车路段停车,是导致徐某坠桥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停车,徐某就不会死。”家属认为,吴某和车主陶某、吴某所在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赔偿无果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8万余元。
一审司机承担50%责任
据司机吴某回忆,徐某一上车就不停地哭诉受了委屈,情绪很不稳定。至于为何让徐某下车呕吐,吴某说自己没有赶她下车,是她自己拉开了车门。“事发当天正好是元宵节,上桥的车流量很大。为了保证女乘客安全,我打开双闪灯,慢慢将车靠边停下。她将车门一拉开就蹲在地上呕吐,离车很近。我并不知道她会跑到大桥栏杆那边去。”吴某向法院表示,在整件事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提出,事发时,司机是在长江大桥的人行道边停车,是一个安全场所。而且,大桥及栏杆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高度约为1.2米。徐某身高不到1.6米,非攀爬不能越过栏杆。吴某对徐某坠桥的危险无法预见。即使证明徐某当时是醉酒状态,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酒后行为并不应免除其民事责任或增加他人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司机、车主、出租车公司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吴某停车的地点是在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处,为车辆禁停路段,以及吴某明知徐某情绪不稳定却任由其独自下车到路边呕吐,对徐某所处的危险未予以适当注意为由,认为吴某对徐某的坠桥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吴某赔偿死者家属32.9万余元;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陶某作为该车的承包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院二审判司机无责
2018年6月,吴某、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徐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况且吴某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桥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即使徐某当时存在酒后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会导致徐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一般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只有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如果造成乘客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司机的违法行为与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间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但是,司机违法停车地点与大桥栏杆之间还有人行道,说明该区域是允许行人正常通行的,从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并不会导致乘客坠桥的后果,所以,即使该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为乘客坠桥创造了条件,也不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如果侵权责任成为随时可能从天而降的行为风险,那么社会上人人都因为担心这种风险而不敢进行社会行为,那样只会让法律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束缚,也与法律的初衷相悖。
的哥停车与乘客坠亡因果关系咋看
■无法认定司机存在过错乘客应对饮酒行为担责
赵良善律师认为,司机吴某和女乘客徐某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将乘客运至指定地点。本案中,司机及车辆无安全故障,承运过程中无违法情形,无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司机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既然不存在违约行为,就不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针对乘客的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司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判定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司机中途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栏杆也有一定的高度,且结合徐某的表征,司机无法判断其饮酒程度属于正常现象。因此,无法认定司机的停车行为与乘客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无法认定司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同时,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饮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乘客上车即建立运输合同出租车司机应承担民事责任
蒋照军律师认为,三被告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从乘客上车开始,运输合同已经建立,出租车司机有义务注意周边环境是否安全。乘客本身也有责任,所以司机是部分责任。”蒋照军说,途中司机发现乘客有情绪反常现象,尽管乘客途中要求下车呕吐,但司机在不该停的位置停车,停车后任凭乘客一人下车,自己在车上也没有及时下车查看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对发生的后果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保护受害者权益也应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
王浩公律师认为,司机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司机违法停车地点与大桥栏杆之间还有人行道,说明该区域是允许行人正常通行的。从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并不会导致乘客坠桥的后果。所以,即使该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为乘客坠桥创造了条件,也不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审改判也是基于此。”王浩公说,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如果侵权责任成为随时可能从天而降的行为风险,那么人人都因为担心这种风险而不敢进行社会行为,那样只会让法律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