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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家加班猝死,人社局:不是工伤!法院:撤销,重新认定!

公务员在家加班猝死,人社局:不是工伤!法院:撤销,重新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24 浏览:9162 次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杨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后经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前一天杨法官下班后把工作案卷带回家,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到深夜。突发疾病时,他的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

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也证明,“杨某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杨某的妻子雷某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丈夫工伤认定的申请,2019年6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某诉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事发前一天杨某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杨某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能否认定杨某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关于这一点,被告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系在加班工作时发病;原告主张杨某事发前一天晚上加班至凌晨,次日早晨6时许继续加班,并在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而本案证据证明杨某发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综合以上事实,在杨某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被告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被告以杨某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亦明显不能成立。故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法治君认为

不少工作人员在下班后,因为工作忙不完而家里又离不开自己,所以不得不把工作带回家做。如果因为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发生了意外,还无法被认定为工伤,那将大大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不符合法律精神。

关爱干部职工,理应从这些实实在在的措施入手,把这些基本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才能不让任劳任怨的员工寒心,才能提振干部的精气神,推动事业的发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