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希望生活平顺,但难防“天有不测风云”。因城市公共设施受损出现故障或问题,导致无辜人员受伤是常见的案例,受害者常因不知该追究谁的责任而迷茫。
3岁小男孩不幸被地下管道泄漏的天然气灼伤,法院判3家公司共担赔偿责任,为我们遇到此类事件如何维权提供了一个例证。
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12日下午,陶某松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经营的销售液压机电设备店内忙着,3岁的儿子陶某艺就坐在店门边的沙发上玩。突然,一声巨响,儿子随即大哭。原来是门口正在施工的人行道地下天然气管道破裂,导致天然气泄漏,恰遇路人扔烟头而引发爆炸,儿子陶某艺的脸和手瞬间被灼伤。送往医院后诊断为中度烧伤。经司法鉴定,陶某艺右手形成X(十)级伤残。原告父亲代理陶某艺将施工方、工程发包方及天然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7.6万元。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判决施工公司赔偿原告3.46万元,发包公司赔偿原告1.56万元,天然气公司赔偿原告7800元。
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正在人行道进行施工的某公司;另两方责任人是发包公司及天然气有限公司,均为宁夏本地企业。发包公司于2017年取得《银川市城市道路掘占许可证》后,便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路西人行道的“挖掘城市道路拉管接电工程”违规承包给并不具备此类工程施工资质的某公司。当日,发包公司告知施工方地下管线复杂,让对方等待天然气公司巡线员前来指导施工。施工方曾提前勘查地下管线,未检出有天然气管线,在等不及对方来人前提前施工,结果因顶管作业距离超过许可距离,将天然气公司铺设在此处的天然气管道撞破,导致天然气外泄发生事故。随后,银川市安监部门经调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除认定施工公司系直接责任者外,还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发包公司,其不仅存在违规发包行为,且作为发包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管道建设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没有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发现,被告天然气公司未将事故管线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导致规划测绘部门出具的综合管线图未反映出事故中受损管线的位置。(案例供稿:潘振妮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案说法
对于此类意外性质的民事侵权案件,追究其民事责任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这类侵权结果的发生多是侵权人主观上不愿意发生的,由于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未尽职责、业务技术不精等问题,导致发生了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结果,对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侵权责任法》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样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强调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这项法律制度的规定,要求作为民事主体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在面向社会履行职责、进行某项活动时必须具备从业资质,“没有金钢钻,就别揽瓷器活”。同时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按章操作,对自己的行为必须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否则造成社会或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不论当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案件,各种原因间相互关联互为因果。这类侵权案件比较复杂,要体现判决结果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就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查清各责任人的过错大小和在事故中起的作用,以此来划分责任。此案第一被告施工公司无施工资质,在施工中过于自信盲目作业,导致天然气管道破裂引发事故,系直接责任者;第二被告发包公司本应自己施工此项工程,却违规转包给他人施工,作为发包人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对转包的施工者未尽到监督与指导义务,对此案负有间接责任;第三被告天然气公司作为银川市重要的地下管道施工建设者,管道材质不合标准,且未提前将事故管线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给施工方的施工过程造成了障碍,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遇到此类原因复杂的侵权案件,受害人应将有过错的责任人全部列成共同被告,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案虽然复杂,但经过一、二审法院的两审终审,最终明确了关联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过错大小确定承担不同的赔偿数额,体现了按份承担责任的原则,更体现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