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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生救同学溺亡,该不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12岁男生救同学溺亡,该不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19-11-06 浏览:83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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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8日,湖北通山县九宫山镇横石潭村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刘子坚和几个同学到河道里抓螃蟹玩,期间陈某脚下一滑溜入水塘中。见有同学落水,刘子坚跑过去伸手去拽,可是他脚下一滑栽进了水里。陈某上岸后再回头看时,已不见刘子坚的人影。半个小时后,救援人员将刘子坚打捞上岸,但这个12岁男生已经溺水身亡。事发后,刘子坚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当地有关部门基于“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暂缓了对刘子坚同学见义勇为的认定。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和评价一直颇受争议,我们再来看两个类似案例。

 2015年9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周屯村的12岁初中生钱辰飞和同学一起在水塘里玩耍时,其中一名小伙伴遇险,钱辰飞等人积极施救。经过众人的努力,遇险人员获救,但钱辰飞却不幸滑入深水区不见了踪影。在事发近10小时后,钱辰飞才被打捞上岸,此时的他早已没有了生命迹象。之后,公安机关证明钱辰飞是为营救落水的小伙伴而溺水死亡的。钱辰飞的父母在为儿子的义举感到欣慰和自豪的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了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申请,但他们的申请也被相关部门否定了。

 与上述两个案例不同的是,今年河南兰考在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施救事件后,官方在认定见义勇为方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今年4月20日,河南兰考谷营镇某村的11岁女孩刘某在河边玩耍时不慎落水,在附近玩耍的12岁男孩曹某和17岁男孩崔某实施救助,不幸的是3人均溺水身亡。事发后,救人溺亡的两名男孩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积极救助遇险人员,这不仅符合公序良俗,更符合主流社会价值观,但由于施救者是未成年人,一旦他们自身发生伤亡,到底是否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呢?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关键

从法律角度说,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因为身份是未成年人而拒绝为其认定见义勇为。《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只是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根据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有年龄限制要求。既然12岁男生救落水同学溺亡符合见义勇为行为条件,那么就不应该以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拒绝对其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曾表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见义勇为应当具备的两个要件:一是从目的上讲是否是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二是从行为上来看是不是抢险救灾,救助他人,或者是挺身而出跟违法犯罪作斗争等。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具备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用年龄来否定未成年人已经实施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授予未成年人荣誉称号,是不对的。至于宣传方面,可以进行正面的引导。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能被全盘否定

出于对生命的敬畏,确实不宜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已经是社会共识。毕竟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够成熟,美德也不能高于生命。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也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

 但是,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不能成为拒不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的理由,不能将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不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之间画等号。这实质上是一种僵化的理解,也伤害了选择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的心。

对选择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我们仍然需要认定、肯定和表扬,该发见义勇为证书的一定要发。只不过在表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方式上,不能直接或间接号召中小学生向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学习。同时,一定要引导和教育广大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险时,要保护好自己,要选择见义智为,而不是盲目地见义勇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也表示,认定不一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的法律层级低,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就难免会带来立法不统一的问题,造成各地制定的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这也是亟须完善的地方。

郭开元还表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迹可以不广泛宣传,但是事实和性质不容置疑。在确实存在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实时,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要慎重处理,一方面要坚持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态度,不进行公开的表彰和宣传。另一方面,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依据,按照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进行适当奖励,尤其是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必要救助。给予救助、优待,不意味着“鼓励”。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法律信仰,甚至会出现心理问题或者行为问题。因此,在法律执行中要人性化执法,而不能僵化和教条,这是法治精神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