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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与回应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公开与回应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19-11-18 浏览:8169 次

□ 李红勃

现代法治的发展,对政府提出了“善政”的要求,善政不仅要求政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实现管理目的,还要求政府能与公众保持有效沟通,维护良好的官民互信关系。这就涉及到法治政府应当具备的两个重要品质,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满足,二是对公众诉求的反馈和回应。

法治政府应当是公开的政府和透明的政府,以便实现公众对政府活动的充分了解和真诚理解。根据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包括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是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作为国家主权所有者的人民,对于政府的职权活动有权利了解和知情,而提供途径和条件实现人民的这一权利,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应有之义。对此,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确定了公众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和价值,对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提出了公开的要求。

打造公开政府和透明政府,最重要的是要执行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既在公开的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的质量上有所优化;进一步明确了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等。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向全社会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对于政府信息而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了解政府工作是公民正常的需求和正当的权利,而采取措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为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应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公开,督促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管理和更优良的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引导公众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政府的工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加强沟通,增进官民互信。

如果说政府的公开更多是主动性的,其对象是一般的公众,那么,政府的回应则更主要是被动性的,其对象更主要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所谓回应,就是对他人的询问、建议、诉求,予以及时和恰当的回复和反馈。对于个人而言,对他人的问候或询问不予回应是一个礼仪和道德的问题,而对于政府来说,若对公众的关切和诉求采取推托、敷衍和回避的态度,则是一个严肃的政治和法律问题。

信访制度是普通民众与国家机关进行沟通的特殊形式,在行政体制内,政府信访部门扮演的角色如同公司里的公共关系部门,它是政府和公众沟通的一个重要管道,公民通过这个管道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表达诉求,而政府部门则通过这个管道予以反馈和回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提升,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会越来频繁、越来越普遍,因此,对于公民的建议、意见、投诉,政府应该认真对待,通过包括门户网站、政务信箱、信访回函、面对面沟通等各种方式,作出及时、恰当、全面的回复。面对公众的关切、质疑、建议或诉求,任何形式的拖延、沉默和不作为,都是一种权力的傲慢和冷漠,将严重伤害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惩戒。

除了常规的信访沟通渠道外,在通讯技术和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时代,政府还要主动构建一套快速反应的信息系统。对于热点事件和突发社会问题,政府要保持敏感,不仅在第一时间知悉,而且要在第一时间回应,发出理性和权威的声音。很多舆情案例表明,政府在第一时间作出的权威回应,会大大减少误解和谣言的产生,引导事态朝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政府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总之,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学会理解公众并尊重公众,主动公开,及时回应,用全新的政务理念打破传统的官民壁垒,用现代的管理方法推倒信息阻隔的围墙,不仅要实现信息的互动与沟通,更要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心灵的互联互通。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