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学会关于
印发《﹤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河南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法学会、省铁路法学会,省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4月6日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刊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细则
(2010年4月6日河南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会员发展管理权限
第二条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部属和省属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
驻豫军队、武警系统会员发展管理工作由省法学会统一负责。
第四条 省辖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省、市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系统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由河南省铁路法学会负责。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六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
(三)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个人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省辖市级以上法学会审批。经批准入会的,由该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入会通知书》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所在县(区、市)已设立法学会的个人申请入会,应当由其所在县(区、市)法学会先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入会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在省辖市法学会审批。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二)本省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以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团体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省辖市级以上法学会审批后,呈报上一级法学会备案。经批准入会的,由该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入会批准书》和《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和《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可以向当地法学会索取,也可从各级法学会所办网站下载。
第四章 会员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所属法学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所属法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会员联络员
第十五条 为了方便与会员的联系,省法学会和各省辖市法学会可以在政法部门、高等法学院校及其他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一般会员人数应在20人以上)设立会员联络员,负责会员与法学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二)有较高的政治和法学理论素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协调能力和事业心强,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三)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十七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商其所属法学会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所属法学会审批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所属法学会,并由其所在单位商其所属法学会另行确定会员联络员。
第十九条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一)按照所属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会员工作;做好新、老会员个人资料的文字、电子档案及保密工作。协助落实本单位会员参与所属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员联络员的活动,认真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会员工作年度计划;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所属法学会报告。
(三)协助所属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的会费。
第二十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优先组织同级会员联络员参加有关学术研讨、培训和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明显的会员联络员,所属法学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谁发展,谁管理”,哪一级法学会发展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哪一级法学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会员,原管理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会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 县级法学会的会员,经隶属省辖市法学会审核认定后,转为中国法学会会员,由该省辖市法学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时,应依据其学术专长、兴趣及个人意愿,将其划归到相应的学科研究会,参加该学科研究会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按照会员所属学科研究会、政治面貌、职务状况、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情况对会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按照法学教育工作者、政法工作者、行政执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热心法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等五类人员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不得出现双重身份的会员。省辖市级以上法学会应当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在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所属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跨区变动时,原所属法学会应当及时将该会员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给会员所在地法学会。
会员档案的移交要严格手续,严防丢失,不得用平信邮寄或托人代转。
第三十条 各级法学会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会员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由省法学会按照中国法学会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后发放各省辖市法学会。钢印由省法学会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会员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采用电话区号加5位编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其中,省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为:0371—XXXXX,郑州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为:00371
— XXXXX),河南省铁路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为:000371—XXXXX。各级法学会应当按此规定统一更换会员证。
第三十三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统计报告制度。
会员工作统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分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报告的时间分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为: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和会员数量统计报表;即时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向上一级法学会作会员工作年度报告的时间为11月10日前。
第七章 会员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法学会应充分利用网站、期刊、简报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对会员的学术成果,应当优先在网站或内部刊物上登载,择优在公开刊物上刊登或者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三十五条 各级法学会应当适时召开会员联络员或会员代表座谈会,还可通过下发“征询工作意见表”等形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省法学会应当通过组织评选“河南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等活动,表彰和鼓励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八章 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收缴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会员要按期缴纳会费,多交不限。省法学会管理的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单位每年不少于3000元。
省辖市法学会和河南省铁路法学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自己管理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并报省法学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和收支凭证制度,向会员公告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法学会对会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