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民法总则:让好人有好报

民法总则:让好人有好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05 浏览:13105 次


     核心提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是一个人舍己为人品质的体现,更是一个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但见义勇为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见义勇为者自身可能会受到伤害,同时,在施救过程中也可能对被救者或者第三人造成伤害。在这些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能会受到不公待遇,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时有发生。针对此类情况,各地通过不同的形式尽力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好人做好事解除了后顾之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困境

    好人不好当见义勇为缺乏法律保护

    2009年,两名少年在长江落水,在场数人当即结成人梯下水救人。施救过程中,3名施救者被滔滔江水吞噬,他们的行为是可敬可爱的见义勇为;2016年,为制止盗窃行为,两名学生在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追截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与追逐的学生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名学生身亡。路见危难毫不犹豫地施以援手,面对犯罪无所畏惧地挺身而出,无论何时,见义勇为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近年来,一提起见义勇为,人们除了称赞外还多了几分担忧,原因无外乎是见义勇为引发的损害找不到适当的责任承担者,或者是见义勇为者自身反而需要承担某些责任。这让人们对见义勇为逐渐改变了看法。为了减少风险,一些人宁可不做好事。

    据报道,2002年的一天凌晨,在湖南省长沙市星沙镇某饭店住宿的刘先生发现有人行窃,便大喊“抓贼”。睡在刘先生隔壁的该饭店老板薛某闻声后立即跑到刘先生房间,问明情况后便跑到楼下,也大喊“抓贼”。这一喊,立即引起周围许多人的注意。街边的摊主有不少都跑出来看情况,其中就包括来自湖南省浏阳市的潘家两兄弟。薛某和潘某跑在前面,追赶过程中二人发现一提着长刀的青年,薛某大喊一声:“谁,干什么的?”那青年一愣,拔腿便跑。追上去的潘某不幸被青年刺中胸部,在送到医院时死亡。凶手最终被众人擒获,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死者潘某父母6万余元。之后,潘某的父母又要求薛某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是薛某喊潘家两兄弟去抓贼的,儿子的死与薛某有直接因果关系。薛某则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案例还有不少,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后反被讹诈的新闻也不时见诸媒体。当一次次见义勇为之后反会落得要承担责任的结果时,以后还会有多少人在他人遇到困难时愿意挺身而出?2011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发生的“小悦悦”事件,让整个社会陷入了沉思。见义勇为缺乏法律保护,加快修法立法为见义勇为消除后顾之忧迫在眉睫。

    立法

    民法总则三改“好人法”条款见义勇为有了法律保护

    此次民法总则针对见义勇为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最后确定经历了三次修改。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稿的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今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条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对第一百八十四条后一句的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和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于是,今年3月12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作为上位法,经过了多次审议和修改才通过,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悲剧的发生。

    解读

    保护善意救助者对唤起社会良知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龙认为,民法总则中的见义勇为条款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了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施救者。马文龙指出,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满足以下情况: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认为:“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见义勇为有很好的鼓励作用,救助者自身已经承受了各种风险,若还让救助者为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失误承担责任,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弘扬。另一方面,受助人或受益人对危难时刻出手相救的救助人应当心存感恩,并适当补偿救助人所受的损失。”陈信勇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从获得适当补偿和免除责任两个方面,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有助匡扶友爱、诚信的社会风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引领作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规定是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在陈信勇教授看来,民法总则颁布以后,核心价值观仍然是解释、适用民法总则规范的重要指针。

    那么,是否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免责?马文龙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他说,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唤起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价值。但相关条文或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时,如果善意救助者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了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修改前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让善意救助者在救助中量力而行,尽量避免出现伤害被救助者的后果。马文龙表示,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网友声音

    网友“caifei”: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极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此次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显示了法律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对接。

    网友“年轻心灵”:民法总则有针对性地回应了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见义勇为是高尚可贵的品格,如果让其陷入困境,受助者持漠视态度,会使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损。如此下去,谁还敢扶危济困,主持公道?新增条款符合社会道义,是对正气的弘扬和匡扶。这样的规定非常好,得人心。点赞!

    网 友“zhangqin-gyu032”:见义勇为本是善举,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样才会创造出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

    网友“520燎原”: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进行相关规定,今后,“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情况或将得到改善。我们这个时代确实需要这样的法律规定来鼓舞和呼唤大家不再冷漠,让见义勇为之举获得应有的赞许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