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从书斋到庙堂,从理论构建到法条落地,孙宪忠的身影与中国民法学说的现代化转型、与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基石的奠定紧密相连。2025年的冬日,当我们走进孙宪忠的法治世界,看到的不仅是一位严谨的法学学者,更是一位“皓首苍颜”的长者,在看似冷峻的法条中,对家国与黎民的深情守望。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宇 见习记者 薛金丽
京城冬日:一份“三十年磨一剑”的议案
2025年年末,北京寒潮来袭,气温骤降至零下。满城的街巷北风呼啸,枯叶纷飞。
孙宪忠在朋友圈写道:“学思如绳缓缓解,法案如麻细细理。皓首苍颜平生志,早出晚归尘烟里。”这首七言律诗,是他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参加审议法律的会议归来所写,也是他当下生活状态的真实写照。作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即便已是功成名就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一级教授,他依然过着“苦行僧”般的立法研究与治学生活。
2025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孙宪忠完成了一项他心心念念三十年的工作: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这份沉甸甸的议案附带了一份长达15万字的“学者建议稿”,包含120多个法律条文,每一个条文后都详尽列出了法条说明、立法理由和立法例。有报道说,“这是几十年来全国人大会议最厚的一本代表议案。”
“本人呼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经三十多年。”孙宪忠在提交议案后感慨万千。早在1995年撰写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时,他就力排众议,在总则编中写入了系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些系统建议,最终成为物权法中十多个法律条文,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这些条文后来全部被民法典物权编采纳。
然而,我国物权立法虽已完成,但不动产登记法至今阙如。2014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虽采纳了他的研究方案,但毕竟是“暂行”。“法律‘暂行’,弊端多矣。”这一句叹息,折射出孙宪忠作为法学家的忧国忧民之心与执着。为了补齐这块拼图,从青丝到白发,一位法学家三十年的坚持,不仅是为了一部法律的诞生,更是为了将科学的法理融入国家法治的基因。因此,他在倾注全部精力参与民法典编纂工程之后,又把精力投放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之中。
理论攻坚:“区分原则”的确立与坚守
要理解孙宪忠为何对一部法律的制定如此执着,要回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民法起步那个时代。
“我们那个时候在国内读书,法学仅仅只能看到阶级斗争,看不到新产业革命改造过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孙宪忠回忆早年的求学经历时直言不讳。
事实上,孙宪忠在大学时代就从图书馆借阅过很多涉及法律史的经典著作,尤其是关于近现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著作。后来,他还阅读了史尚宽、王泽鉴等前辈著作。1993年赴德国留学做博士后,他深刻认识到,民法不能用“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模糊的提法来替代严谨的制度完善。中国民法要立得住,必须建立科学的体系,必须接受人文主义思想,在这个基础上接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
带着这套严谨的“法学工具箱”,孙宪忠回国后在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付出很多努力,尤其他提出的“区分原则”,可以说打了一场艰难的“战役”。此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混淆了物权与债权。老百姓买了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未变动),法院往往直接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行为)无效。这导致卖方不仅可以违约,还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的权益极受损害。孙宪忠敏锐地看到了这个谬误的渊源。他多次著文论证,使我国法学界逐渐认识到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和物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的区别。合同签了就有效,没过户是履行问题,不能因此否定合同效力。
他的这一观点,虽然和民法学界当时多数人的看法不一致,但是首先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被物权法以及后续的司法解释全面采纳,而且被民法典进一步采纳,原合同法多个法律条文被废止或者被本质修改。如今,“区分原则”已是法律常识,成为法律交易案件分析和裁判的“定海神针”。
经世致用:“头等舱理论”里的立法智慧
如果说“区分原则”解决了物权变动的逻辑问题,那么在民法典编纂这一宏大工程中,孙宪忠展现了其构建整体法律体系的宏观智慧。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商法学界曾有一种焦虑:统一的民法典是否会吞噬商法的灵活性?
面对这一民商法关系的长期争论,他提出了那个著名的、充满中国式智慧的比喻——“头等舱理论”。“在法律适用上,商法坐的是头等舱,民法坐的是经济舱。”孙宪忠用这个形象的比喻,厘清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他解释道,民法典作为“经济舱”,是基础,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权利体系;而公司法、票据法等商事立法则是“头等舱”,在处理商事纠纷时享有优先适用的特权。因为商事活动讲究效率、外观主义,有其特殊性。
这一理论不仅解决了立法时的争论,更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清晰的办案指引。它与孙宪忠推动不动产登记法、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逻辑一脉相承:民法典提供权利的底座,特别法提供具体的运行规则。
孙宪忠的学术从来不是书斋里的空想,而是紧扣国家发展的脉搏。在谈及民营经济促进法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部法律的核心问题是发展,而发展的动力需要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事实上,他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原则”,认为对于合法财产所有权,不论主体是谁,国家立法和司法都应该无差别地承认其正当性,并给予平等保护。这一点,在当时既需要勇气也需要扎实的学理论证。2006年,正是这一点,才引发了物权法风波。三十年后,当他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身份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再次讨论该法的核心平等保护原则的时候,他有了更多的坚持和勇气。
理性温情:在冷峻法条中安放人文关怀
有人认为,判例法才富有人情味,成文法条则冰冷无情。孙宪忠反对此说。他认为,法条那“冷冰冰”的形式理性之下,恰恰蕴含着最深刻、最普世的温情。
“这个理想就是不能相信具体的法官,不能相信具体的官员,不能让法官和官员因人而异地裁判和执法,从而实现法律公平。民法法典化,就是要人们遵守法律,而不能看脸。这种法律的形式理性,通过条文的格式化,渗透了人文、对普通民众切实关切的另一种温情。”通过高度形式化的条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从而确保对每一个体最大的、不偏不倚的关怀,这正是孙宪忠眼中的“大温情”。
这种温情,体现在他对“平等保护”的坚持。在物权法制定曾引发的“违宪”争议中,他坚定地站在了平等保护原则一边,反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优越论,主张“民有恒产,方有恒心”。
这种温情,也体现在他对英烈保护的深思中。作为英雄烈士保护法制定的全程参与者,他积极推动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他指出,相比一般名誉权侵权的民事诉讼,为英烈名誉保护开展的公益诉讼,更能体现国家维护英烈尊严、弘扬国家精神的价值。
薪火相传:做优秀思想的耕耘者
“讲真话,尽本分。”寥寥六字,是孙宪忠恪守的格言,亦是他践行的师道。
他始终坚信,法治的活水源头在青年。站在讲台上,他将缜密的法理逻辑与恢宏的时代命题相融合,引导学子洞见“良法善治”的深刻内涵。他屡次呼吁,法学教育必须回归规范本身,夯实解释与适用的基本功,培育真正能“定分止争”的法律人。
2019年,恩师王家福先生仙逝,孙宪忠在悼念文字中写道:“他的学问骨血渗透我的身体,也会传达到他的其他弟子和我的学生身体里。”这不仅是哀思,更是一份关于法学精神与学脉传承的郑重承诺,他将自己视为薪火传递的中间一棒。
如今,他的许多学生已成长为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中坚力量。目睹后学如林木般茁壮,他欣然以诗寄怀:“参天大树光合成,百花灿烂叶扶持。冬日城乡遍金色,恰似荣耀慰先知。”诗句里,有园丁看见百花竞放的欣慰,更有先行者目睹星火燎原的安然。
回望2018年,他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之时也曾夜不能寐,感慨赋诗道:“一纸证书何所值?满头华发换青丝。未想声名和荣誉,只求科学与良知。生于寒门多遭难,幸遇国家开放时。对镜难掩目苍苍,望月微叹星光迟。”这首七言律诗,或许正是他学术生命与人格底色最凝练的写照。
从退伍军人到西北政法学院的青葱学子,到负笈德国的法学博士,再到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履职者,孙宪忠用数十载光阴诠释了一名法律人的志业。其终极追求,从来不是身居庙堂之高,而是奉“科学与良知”为圭臬,参与夯实国家治理的基石,护卫生民安身立命的权利。
京城的北风年复一年,染白了鬓发,却从未冷却那颗为法治进步而恒久燃烧的赤子之心。书房灯下,这位中国法治建设的“工匠”,依然在“法案如麻细细理”,在时代的尘烟里,以最坚韧的理性,一丝一缕地编织着那个关于权利与正义的壮阔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