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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期
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履职思考

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履职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1-28 浏览:1203 次

文/李新领 褚予州


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践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要求、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随着2025年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的正式挂牌,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已从探索起步迈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如何精准把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保护效能,成为当前亟待深入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明晰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核心价值坐标

知识产权兼具公益属性与私益属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根基在于对其公益属性的守护。这种公益属性既体现为地理标志、传统文化等知识产权承载的国家文化利益,也包含核心技术、创新成果背后的社会发展利益,更涵盖市场竞争秩序维系中的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应聚焦“补位性保护”与“引领性治理”的双重价值,在私权救济不足与公共利益受损之间搭建法治桥梁。

从实践维度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职能定位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权利救济的补充者,针对地理标志被滥用、非遗技艺遭盗用等缺乏明确私权主体或主体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形,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权利救济。最高检开展的茶产业保护公益行动中,检察机关针对“龙井”“普洱”等地理标志侵权立案300余件,正是这一职能的生动实践。二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重点防范知识产权犯罪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如跨境盗版侵蚀文化自信、核心技术侵权加剧“卡脖子”困境等问题,通过诉讼手段遏制公益损害蔓延。三是治理效能的推动者,针对行政执法“管不全”、私人诉讼“不愿管”的监管盲区,通过检察建议、诉讼追责等方式激活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必须坚守谦抑性原则。在程序启动上,坚持“其他主体履职优先”,仅当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私权主体无法有效维权时方可介入;在范围界定上,依托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定领域,有序拓展至地理标志、传统文化等重点领域,严格把控“公益保护”“可诉性”核心要件。

二、当前履职面临的现实困境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在职能发挥中仍面临三重突出挑战。

(一)案件范围界定模糊,公益判断标准不一

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公共利益受损”的认定存在分歧。一方面,传统侵权案件与公益案件的界限模糊,如个体商标侵权与大规模假冒商标引发的市场秩序混乱,前者属私权纠纷,后者涉及公益损害,但实践中往往难以精准区分。另一方面,新兴领域的公益认定缺乏指引,数字经济时代的算法侵权、跨境网络盗版等新型行为,其公益损害的传导路径复杂,如何量化损害程度、判断是否达到诉讼标准,尚无统一规范可循。

(二)“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仍需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需求与检察职能分散运行的矛盾较为突出。刑事检察在打击侵权犯罪时,往往未同步排查公益诉讼线索;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瑕疵时,对背后的公益损害问题关注不够;民事检察支持诉讼时,缺乏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如青岛某保温板专利行政裁决案中,行政检察监督了执法程序瑕疵,但未发现涉案专利侵权背后的行业性公益损害隐患,错失治理良机。这种“各自为战”的模式,导致公益保护的整体性效能大打折扣。

(三)专业支撑体系薄弱,办案质效有待提升

知识产权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对检察办案提出极高要求,而当前专业支撑短板较为明显。一是技术认定能力不足,涉及mRNA药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新技术案件中,检察机关缺乏独立的技术鉴定渠道,对“实质性相似”“技术侵权程度”等关键要件的判断高度依赖外部鉴定,影响办案效率。二是证据获取难度大,跨境侵权、网络盗版等案件中,电子证据易灭失、取证周期长,且面临跨境取证障碍,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难以推进。三是人才队伍不匹配,兼具法律功底与技术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匮乏,应对新型复杂案件的能力有待加强。

(四)协同治理机制不畅,多方联动效能有限

知识产权公益保护需要司法、行政、市场主体形成合力,但实践中协同机制存在明显短板。在府检联动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重视不足,存在回复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如针对地理标志监管漏洞发出的检察建议,部分市场监管部门未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在跨区域协作方面,针对跨境侵权、连锁假冒等案件,不同地区检察机关间的线索移送、证据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办案衔接不畅。在专业支持方面,与知识产权局、行业协会等的合作流于形式,缺乏常态化的技术咨询、标准解读等支撑机制。

三、提升履职质效的实践对策

针对上述困境,需立足检察职能,从范围界定、机制构建、能力建设等维度精准发力,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职能有效发挥。

(一)明确案件范围标准,筑牢规范办案基础

构建“法定领域+重点领域+新型领域”的案件范围体系,为履职提供明确指引。在法定领域延伸上,依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点办理假冒地理标志食品、盗版药品说明书等案件,如茶产业公益行动中,针对假冒“武夷岩茶”地理标志的食品侵权案件集中攻坚,取得良好效果。在重点领域聚焦上,将传统文化、民间艺术等纳入保护清单,针对非遗技艺盗用、传统纹样侵权等案件建立专门办理机制。

建立分层式公益判断标准,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认定逻辑。对于物质性公益损害,以“客观损害+因果关系”为核心标准;对于非物质性公益损害,如传统文化侵权引发的文化利益受损,采用“价值侵害+影响范围”的认定方式。同时出台典型案例汇编,通过“mRNA技术侵权案”“保温板专利行政监督案”等实例,明确公益损害的认定边界。

(二)构建一体化机制,凝聚综合保护合力

以“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为抓手,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协同机制。一是推行“一案四查”办案模式,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行政监管漏洞、民事权益受损及公益损害情形,对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成都高新区检察院的“涉企案件双报制”为该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通过权利人同步报案与检察同步介入,实现多职能协同发力。二是建立线索共享平台,整合刑事立案、行政监督、民事裁判中的公益线索,设立统一的线索录入、研判、分流机制,确保公益损害早发现、早介入。三是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将刑事打击的犯罪态势、行政监督的监管漏洞,转化为公益诉讼的治理重点,通过“刑事追责+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的组合拳,实现全链条保护。

(三)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夯实履职保障根基

围绕“专业化办案”目标,构建多层次能力提升体系。一是建强专业队伍,选拔兼具法律、技术背景的干警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专业团队,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提升办理新型复杂案件的能力,重点强化数字取证、技术认定等技能训练。二是完善办案机制,建立“技术调查官+检察官”办案模式,在高新技术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审查、侵权认定等环节,破解技术认定难题。三是深化理论研究,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专题研究,重点攻克公益判断标准、损害赔偿计算等理论难点,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创新监督手段,提升办案质效。在调查取证上,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固定电子证据,建立跨境取证协作机制,破解网络侵权取证难题;在诉讼请求上,探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修复治理”的多元化请求模式,如针对非遗侵权案件,不仅要求停止盗用,还可主张侵权人承担技艺保护费用。同时,充分运用诉前程序,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实现“以最小成本修复公益”的目标,最高检茶产业保护行动中,80%的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修复,彰显了这一机制的效能。

(四)深化治理延伸,彰显公益诉讼治理价值

立足“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理念,推动履职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延伸。一是强化诉源治理,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如地理标志认证混乱、非遗保护缺位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二是开展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如围绕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护航新质生产力”专项行动,针对文化IP开展“守护文化自信”专项治理,集中破解突出问题。三是深化法治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普法讲座等方式,增强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公益”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

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检察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其职能发挥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效果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推进进程。作为检察工作人员,必须精准把握“公益守护者”的职能定位,以解决实践难题为导向,通过明确案件范围、构建协同机制、强化专业支撑、深化治理延伸等路径,持续提升履职质效。唯有如此,才能充分释放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强劲检察动能。(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