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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期
刑释回归人员的社会认同困境与应对策略

刑释回归人员的社会认同困境与应对策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2-23 浏览:1277 次

文/周福银


内容摘要:社会认同的本质是对外部信息进行比较、甄别、选择、吸收,并融为一体的过程。将社会认同理论的内在精神应用于安置帮教工作,能够决定刑释人员的自我定位,强化自我归属,优化社会关系,增强回归社会自信心。刑释人员往往被贴上“犯罪人”标签,在回归社会之后受到社会的歧视,不被社会所接纳和认同,从而增大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不确定性、盲目性、流动性和冲突性。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社会政策、社会观念、社会价值和社会文化等层面,还存在着对于刑释人员的社会认同困境。因此,应从社会认同的价值属性、社会品质、社会支持体系等方面,打破传统的社会认同困境,建构新时代社会认同的框架体系和社会法治文化环境。

关键词:刑释人员;社会认同;社会品质;社会支持体系

一、社会认同理论对刑释人员的作用

社会认同理论是指在社会相互作用中定义人们和看待人们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认同首先是自我认知和自我认同。其次是通过社会分类、社会比较和积极区分而实现社会认同。社会认同的本质是对外部信息进行比较、甄别、选择、吸收,并融为一体的过程。将社会认同理论的内在精神应用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对于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并在价值、情感、行为与社会相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决定刑释人员的自我定位

一个人的自我定位源于自我意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自我定位决定着社会行为的发展方向。在刑释人员的自我意识中,来自社会舆论、社会价值评判、社会认知等因素,决定着刑释人员的自我定位。在社会认同理论的框架内,刑释人员的社会认同过程是由社会分类、社会比较和积极区分建立起来的。社会类化将刑释人员区别于一般社会公众,由于曾经被剥夺自由置于监狱内接受刑罚惩罚,致使刑释人员的社会认同度急剧负面化,成为社会否定的标签。社会比较使刑释人员深刻的感知违法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入狱之前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社会地位断崖式下跌,居于法律规定的最底层。在回归后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刑释人员只有通过和其他社会成员相比较,寻求自我所具有的优势,并积极地进行区分,应用自己的优势提升自尊。很明显,刑释人员如果和社会公众相比较的话,其自我社会认同感是非常低的,因此,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的行为选择会受到社会规范和社会舆论所施加压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刑释人员的亲社会行为是在社会认同的基础上做出的,所以,刑释人员个体只有明确自己的社会位置,明确自己与外在社会的关系,并做出相应的积极的、善意的社会行为,才能在社会群体中逐步得到认可,体会到社会的认同感和接纳感。

(二)强化刑释人员的自我归属

刑释人员的自我归属是基于自我定位的。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一方面是刑释人员按照居住区域,归属于不同的村庄和社区,形成社会认可的正式群体;另一方面刑释人员在日常交往中,会依据职业类别、兴趣爱好、地域姓氏、性格脾气、利益关系等的相同性或相似性,相互吸引,形成自我认可的非正式群体。在非正式群体中又可分为利于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积极群体和违法乱纪的消极群体或越轨群体。刑释人员对自己从前所犯罪行的认知状况和悔改程度,决定着刑释人员对于群体的选择。社会认同代表着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情感取向,代表着社会舆论的方向,对刑释人员的行为选择具有潜在的规制作用,使刑释人员对自己的社会行为和群体选择进行反思,强化其自我归属的主观选择性。

(三)优化刑释人员的社会关系

社会认同是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其社会关系包括两大层面:一是刑释人员的特定社会关系,主要是指刑释人员与以前犯罪团伙成员、监狱服刑改造中曾经的狱友等人员的人际交往关系。二是刑释人员与家庭成员、亲戚朋友、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了对刑释人员实施社会帮教的社会支持系统中多元参与各方的关系。如果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行为选择得到相关各方的积极认同,那么就会受到肯定、赞许和褒奖,在社会交往中的地位就会上升,就会赢得社会的信任,刑释人员的社会关系就会得以优化。

二、刑释人员的社会认同困境

(一)社会政策认同的刚性障碍

社会政策的刚性认同来源于国家或政府的规定。社会政策认同的刚性障碍主要是指依据国家或政府所制定的、有关对刑释人员在就业领域、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从而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所产生的障碍。这种障碍是以公权力的形式予以制定的,因而在贯彻执行中具有刚性的特征。在刑释人员就业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对刑释人员的职业禁止和职业限制。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30多部规定了对刑释人员的职业禁止和职业限制。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限制了刑释人员就业的空间,进一步增加了安置帮教工作的难度。在刑释人员子女的社会信任层面,刑释人员的子女在入伍、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警校和军校就学,以及到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工作等,都有禁止性规定,使刑释人员的子女受到代际歧视或“隔代”歧视。这种歧视性的政策必然使刑释人员产生挫折心理,不仅直接影响刑释人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公正待遇,而且在社会发展方面的空间被严重压缩。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对社会公众,还是对刑释人员及其子女,都会在社会知觉、社会态度和社会行为上形成认同障碍。在充斥社会偏见、排斥和歧视的政策情境下,刑释人员及其子女很难获得或者维持积极的社会认同,因不满而产生社会冲突。

(二)社会观念认同的潜在阻力

社会观念认同的阻力主要是隐性的、潜在的,在一定情境下会以外在态度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刑罚观念里,强调严刑峻法、乱世用重典,在犯罪预防上,强调重刑威吓主义思想,优先适用刑事法律、利用重刑预防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威慑犯罪分子的目的。正是由于社会思维的惯性,在对于刑释人员的观念认知上,常常存在不利于社会融合的负功能,在社会观念认同的阻力上主要有:一是社会认知上的偏见。是指社会公众仅仅以刑释人员曾经受到刑罚惩罚在监狱服刑为依据,对刑释人员做出片面的、肤浅的和错误的认知,以偏概全,先入为主地为刑释人员打上“坏人”标签,不愿意与其交往。二是社会情感上的人际隔离。由于社会公众对刑释人员的刻板印象,使之产生了拒斥心理,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有意识地疏远、隔离刑释人员,形成情感上的隔阂。三是职业选择等方面的社会抑制。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不仅受到社会公众的潜在的歧视,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会使刑释人员的职业选择、行为方式等受到相应的抑制、限制或禁止,直接影响刑释人员的发展空间。四是人际交往的社会冲突。在人际交往过程中,由于刑释人员的过往“罪过”,会导致社会公众的不信任,彼此产生不相容性,特别是有利益关联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冲突。五是社会竞争中被淘汰。刑释人员,特别是被判长刑期的刑释人员,由于在监狱服刑时间长,原有的思想观念、职业技能、生活方式等长期和社会脱节,已经落伍于时代发展,再加上在监狱长期服刑过程中,有些刑释人员会形成监狱人格和监狱依赖,回归社会后不能适应于社会,因而在社会竞争中被淘汰。

(三)社会文化认同的内在冲突

一个社会如何对待刑释人员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具体地说是一个社会的法治文化现象。从社会文化认同内在冲突的主要特征来看,是以法治文化冲突为主体的社会现象。在社会文化认同体内,同时存在着两种认知结构:一种是传统的以仇视和惩罚犯罪为特征的法治文化模式和文化精神。这种传统的法治文化形成了社会公众在对待刑释人员问题上的思想观念、社会习惯、群体意识、行为规则和行为方式,代代相传,成为具有稳定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另一种是以帮扶和教育为特征的新时代法治文化模式和文化精神。在我国法治社会建构中,现代法治思想的安全、秩序、人道、文明、宽容等融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为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在传统的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法治文化模式进行改造和创新,形成了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形态的新的法治文化模式。这样,在社会文化认同的机体内共存着传统的法治文化模式和新时代的法治文化模式,两种法治文化模式不同的对待刑释人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就必然产生矛盾冲突,传统的法治文化模式就会受到排斥和抵制,逐步失去其原有的文化稳定性。

传统法治文化模式和新时代法治文化模式的内在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帮扶和教育刑释人员问题上的失调现象。在社会心理层面,帮扶和教育刑释人员的社会力量由于存在着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主观认知等方面的差异,就会出现拒绝或怀疑帮扶和教育刑释人员的社会价值和法治价值。二是持有传统的法治文化模式的群体,对刑释人员产生社会歧视。主要是存在无视刑释人员的能力、贡献和合作等,片面和先入为主地对刑释人员施以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采取不公正行为。三是采取社会排斥行为。主要是在对待刑释人员应享有的权益时,以显性的隐性的方式,实施经济层面的、政治层面的和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四是社会分裂。在社会公众中,持有不同法治文化模式的社会群体,在如何对待刑释人员的问题上,持有不同或完全对立的观点,出现群体的对立状态。

三、强化社会认同的应对策略

(一)重塑社会认同的价值属性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都十分重视刑释人员的回归社会问题。我国对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政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依据社会形态、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就业为核心,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归纳起来看,大致经过了以就业为核心的留场(厂)就业阶段、“三结合”就业阶段和多元化就业阶段。在新时代条件下,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以就业为依托的生存问题,其次是关系到回归社会的发展问题,从社会类化层面说,是关乎刑释人员这一群体的“民生”问题。因此,应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追求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安全和幸福的高度,探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认同的价值属性。

第一,凝聚社会共同意识。社会认同现象是人类实践和历史发展的产物,刑释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和社会公众是一种相互作用的社会关系,刑释人员如果能够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对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推动社会认同体系的完善,提升社会的优良品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时代社会形态的建构,是在充分吸收原有社会关系积极因素的基础上,对社会结构、社会经济、社会文化、社会观念、社会意识等进行去除糟粕,吸取精华,并进一步优化提质的过程。具体到对刑释人员的社会认同,就是要凝聚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与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念相契合,从而在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刑释人员生存和发展等方面,形成社会共同意识和共同观念。

第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如何预防和控制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就我国而言,虽然党和政府做了最大努力,但是,毋庸讳言,近些年来,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已经呈现上升趋势,其内在原因虽然很复杂,但是,社会公众对刑释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低、社会偏见、社会歧视等是重要原因。因此,提升社会公众对刑释人员的社会认同度,去除刑释人员的社会类别化偏见,将其纳入社会同质群体范畴,共同关爱和帮扶刑释人员,无疑是预防、减少和控制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举措。对于刑释人员个体而言,社会认同能够提升回归社会的信心,主动抑制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自我规避犯罪场景,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提高自我社会群体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三,重塑社会法治文化。社会法治文化是一种典型的秩序性刚性化文化,将传统的行为习惯、社会规范、法治观念等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逐步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安置帮教文化属于法治文化的范畴。目前,我国在社会法治文化的建设上还存在着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对刑释人员的价值认知缺失,导致在安置帮教问题上,无论从情感维度,还是从行为方式,社会公众的认同度都较低,社会公众的法治品格还处在报应主义阶段,刑释人员的权益保障还不到位。因此,需要重塑以安置帮教为中心的法治文化。一是强化法治认知,达成法治共识。充分认知安置帮教的意义和价值,充分体现法治在刑释人员权益保障中的作用,使安置帮教成为社会公众治理犯罪问题的共同责任。二是培育法治情感,树立法治理想。主要是要在全社会营造刑释人员权益保障的法治氛围,不仅要弘扬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要主动吸纳国外关于安置帮教的成功经验。三是破除利益至上,倡导法治至上。把安置帮教由慈善行为转化为社会责任,树立安置帮教的义务观念,以法律的形式规制人们的帮扶行为。四是理性看待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尊重和保障刑释人员合法权益。以法治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人们树立理性的权利观念,培育理性法治文化,弘扬理性主义的权利,进而创新理性的权利制度。五是崇尚法治精神,倡导价值引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文化素养,把宽容的、包容的、善意的和理性的法治文化内化为社会公众的法治精神。

(二)培育宽容性的社会品质

一个和谐的社会,不仅体现在友善、幸福、安全和秩序等方面,而且体现在社会公众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宽容性。因此,宽容性是现代社会的优良品质。安置帮教不仅是法律和政策宽容性的重要体现,而且是社会公众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培育宽容性的社会品质应在法律法规的谦抑性、社会政策的宽容性、安置帮教的善意性、社会文化的包容性等方面着手。

第一,突出法律法规的谦抑性。建议修订涉及刑释人员职业限制和职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刑释人员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空间。针对这个问题,笔者曾经撰文建议,属于公职范畴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公务员等职业,因为行使的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对刑释人员规定职业禁止和职业限制是必要的,也是法律对刑释人员曾经的违法犯罪受到刑罚惩罚后的积极回应。但是,属于自我个体化选择的私权范畴的职业,是“私人”性质的自由职业者,应是刑释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职业禁止和职业限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彰显严厉性的同时,应具有审慎、克制、温和和宽容性的品质,不要过多干预刑释人员的职业选择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第二,彰显社会政策的宽容性。社会政策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对于刑释人员来说,回归社会后最为急切地问题就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因此,社会政策对于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具有引领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在制定相关社会政策时,应充分体现社会政策的宽容性品质,正确引导社会公众、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地参与到安置帮教工作中,特别是在刑释人员就业、就学、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税收减免和政府补贴等方面,广开政策的绿色通道,为刑释人员的生存与发展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

第三,弘扬安置帮教的善意性。社会公众、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其最基本的逻辑起点是出于善意和社会责任感的无私奉献精神。这是因为,安置帮教的多元参与主体以友爱和善良之心为支撑,以宽容之心尊重刑释人员的个性、人格和价值,平等和谐相处,心怀善念帮助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这是一种善良的品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社会所倡导、推广和褒扬。

(三)建构社会支持体系

罪犯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是一个相互衔接的社会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是主导者,相关的政府部门是协作者,而社会力量则是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社会认同的重要指标。因此,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依据社会发展和安置帮教的需要,建构新型的社会支持体系,实现社会认同在思想观念、参与主体、目标设定、工作内容等方面的转变。

第一,社会认同的思想观念由传统慈善帮扶转变为预防犯罪的社会责任。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行为最早源于宗教团体的宗教感化和改善罪犯待遇,是基于慈善之举,而不是基于预防和矫正的目的。这种社会认同观念被传承下来,拓展到社会公众的帮扶行为。尽管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社会认同观念得到了发展和创新,有了新的内容,但是,都是建立在怜悯、同情和慈善之举之上的。在新时代条件下,社会认同的观念应立足于和谐社会建构的层面,转变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多元参与主体在预防犯罪问题上应共同承担的责任,在“责任”观念支配下变被动参与为主动作为的自觉行动。

第二,社会认同的参与主体由传统政府主导主体转变为社会多元参与主体。安置帮教工作由政府主导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政府掌握有丰富的社会资源,有强大的号召力和执行力。但是主导不等于具体工作的主体,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范畴很广,需要政府协调不同的政府部门,优化组合相应的社会资源,所以说,安置帮教工作的主体是社会的多元参与者。安置帮教工作犹如一条迎风破浪的大船,政府是“掌舵者”,社会多元参与主体才是“划桨者”。不管怎么说,只有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安置帮教工作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第三,社会认同的目标设定由传统临时解决生存问题转变为长远的发展问题。目前,安置帮教工作以传统临时解决生存问题为主导,主要是解决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在住房、就业、基本生活资料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问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者也主要以物质的形式为刑释人员提供短期的、过渡性质的帮助,但是,这样的目标设定解决不了刑释人员所面临的长远的发展问题。因此,建议社会认同的目标应立足于刑释人员长远的发展问题,把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放在职业技能培训、智识教育、社会认知教育和人文素养教育等方面的提升上,使刑释人员积累足够的社会发展能量,奠定长远发展的基础,使其面临的困境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作者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