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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期
传统民俗类非遗发展困境与公益诉讼介入路径研究

传统民俗类非遗发展困境与公益诉讼介入路径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2-23 浏览:1357 次

文/李艳敏 刘梓萱

一、引言

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和灵魂。在“全球化”“文化标准化”的时代浪潮下,民族文化发展成为重要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积极培养传承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迷人的光彩。”应勇检察长也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民族的集体记忆,彰显着地域文化的独特魅力,是维系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精神的重要根基。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民族集体记忆,彰显地域文化魅力,是维系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精神的重要根基。在现代化进程加快的当下,其面临传承主体断层、文化生态变迁、创新转化不足等难题,有效保护、活态传承与创新发展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要课题。

作为本文的实证研究样本,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拥有丰富的传统民俗类非遗资源,其中,“小尚炮锤”是当地极具代表性的传统武术项目,其招式古朴刚劲,发力迅猛似火炮迸发,攻防转换间尽显中华武术实战智慧,被列入省级非遗名录。而在此基础上衍生发展的“小尚虎舞”和“常家武虎”,将炮锤的武术动作与虎文化巧妙融合,刚劲有力的招式尽显尚武精神,舞者身着虎形服饰,生动诠释虎的威猛姿态,同时寄托着民众祈福纳祥的美好愿景,凭借独特的艺术魅力与文化内涵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此外,还有“东冯封文武高跷”“天目瓷烧制技艺”等4 项技艺位列省级非遗名录,构成了兼具地域特色与文化深度的非遗矩阵。然而,当前中站区非遗传承形势严峻,传承人群体“高龄化、低龄缺”,多依赖家族或零散传承,年轻一代参与度低,且保护机制效能差,资金匮乏,发展举步维艰。中站区的实践困境,集中反映了我国传统民俗类非遗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共性难题,也为探讨公益诉讼介入路径提供了典型样本。

二、传统民俗类非遗发展的多重困境

(一)传承链条面临断裂危机

传承人断层问题严峻。民俗非遗的传承主要依赖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的方式,传承人是核心载体。但当前传承主体老龄化与低龄断层问题尤为突出。据文化和旅游部统计,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达63岁,40岁以下中青年传承人占比不足8%,形成“高龄化、低龄缺”的结构性失衡。以焦作市中站区为例,其代表性项目“小尚虎舞”“小尚炮锤”的传承人中,60 岁以上占比达 85%,35 岁以下从业者不足 5%,这些项目的传承人群体呈现明显的年龄断层,年轻一代普遍缺乏参与意愿。这源于民俗非遗传承周期长、难度大且经济效益不明显,与年轻人追求的快节奏生活和高回报职业相悖,导致传承链条“青黄不接”。同时,传承内容和方式单一,文化传播不足。传统民俗传承模式相对固定,部分传承人注重形式复刻,忽视文化内涵挖掘与创新表达。中站区“小尚炮锤”仍以家族内部传授为主,招式演示局限于肢体动作模仿,对其历史背景和独特内涵讲解不足,导致学徒仅掌握外在技法,年轻一代对民俗非遗的理解停留在表面,对传统民俗类非遗的价值认识不足,缺乏非遗保护意识,难以产生深层次的文化认同和传承动力。

(二)市场化进程中的价值异化与能力缺失

传统民俗类非遗在市场化进程中面临两极分化态势,且理论支撑薄弱。部分项目因过度商业化导致文化本真流失,一些地方为追求短期利益,随意改编包装民俗活动,植入低俗化、娱乐化现代元素,如部分庙会异化为商业展销会,传统仪式与表演沦为配角,核心价值消解。另一部分则因市场化水平不足陷入困境,传统生产模式与现代市场需求脱节,产品依赖手工制作,效率低、成本高,难以满足多样化需求,如中站区“小尚虎舞”虎头道具全手工制作,周期长且难以量产。此外,民俗非遗缺乏品牌建设与营销,优质产品难以在市场中崭露头角,如中站区天目瓷工艺精湛但月均销量仅百件,市场影响力远不及同属宋代名瓷大规模宣传的景德镇瓷器。同时,针对民俗类非遗传承策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理论匮乏,导致其发展缺乏科学指导,难以应对传承与市场化难题,制约可持续发展。

(三)文化生态破坏与政策执行效能不足

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文化生态环境解构,物理空间萎缩。传统民俗依托的农耕社会环境逐渐瓦解,农村空心化使村落民俗活动难以开展,现代娱乐方式多样化降低了人们对传统民俗的关注度,民俗在文化生态中的地位边缘化。例如,中站区“小尚炮锤”从之前村落中的全民运动变为依赖家族零散传授,会打炮锤者数量大幅减少且多为高龄人群。同时,大量传统民俗活动场地被占用或拆除,留存场地设施老化、功能单一,如目前“小尚虎舞”传习所开展活动需借用村委会场地,条件简陋影响排练;“天目瓷”旧窑遗址被拆除改建,遗址碑迁移至绿化带,难以展示其历史文化内涵。同时,还存在政策保护机制存在执行偏差与效能不足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构建了保护框架,但针对民俗非遗的专项政策少、资金投入有限。以中站区为例,其坐拥多项国家级、省级非遗, 文化底蕴深厚。然而,当地却未针对辖区丰富非遗资源,制定系统且长远的发展制度规划,也缺乏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年补贴仅 2 万元,省级非遗传承人年补贴 6000 元,不仅数额难以维持传承活动开展,还存在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同时,政策执行效果参差不齐。不同地区对非遗保护重视程度不同,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小尚炮锤”在多地有习练和表演人员,但传承活动缺乏统一组织规划,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与品牌影响力,部分非遗项目列入保护名录后缺乏后续保护措施,保护工作流于形式。

三、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的法理基础与实践价值

(一)法理基础:公共利益属性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契合

民俗非遗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其文化价值由群体共享,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与非排他性,损害后果超越个体利益范畴,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其存续关乎民族文化基因的延续与传承。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社区、群体”的核心地位,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以维护社区文化权益为出发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亦通过立法形式确认其公共属性,这与公益诉讼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俗非遗保护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1 条赋予其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为介入民俗非遗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仅体现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更在于主动作为,填补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空白,凭借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协调各方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非遗保护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实践价值:对传统保护模式的补位与创新

传统行政保护依赖事后处罚,难以及时阻断文化生态破坏;私法救济受“直接利害关系”限制,无法应对群体性文化权益损害。在此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通过双重机制实现突破:其一,预防性救济功能。针对民俗非遗损害的不可逆性,如传统村落拆除、非遗核心传承人流失等,检察机关可通过行为保全、禁止令等措施即时止损,弥补行政保护滞后性。例如,贵州从江县检察院办理的“稻鱼鸭复合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案中,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重新调整规划,修复受损稻田生态系统,避免非遗文化空间进一步破坏,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阻断损害,通过行政监管“前端激活”实现文化生态“动态保全”。其二,多元化监督体系。对行政机关怠于划定保护区、资金发放滞后等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对企业及个人非法使用民俗元素、破坏传承场地等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责任,形成“行政监督+司法救济”立体保护格局。例如,江苏宜兴紫砂技艺保护案中,宜兴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成行政机关成立第三方专家库,破解紫砂矿公益损害数额认定难题,涉案人员承担环境治理费用。检察公益诉讼有效激活行政履职盲区。

四、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的实施路径

(一)以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强化民俗非遗保护实效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核心手段,可破解民俗非遗政策保护执行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对地方政府在民俗非遗保护中的规划制定、资金管理、传承支持等法定职责进行监督:保护规划层面,针对未将民俗场地纳入城乡规划、随意调整非遗名录等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划定保护区,建立动态名录管理机制,确保规划法定性与稳定性;资金监管领域,针对专项资金挪用、传承人补贴不足等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或诉讼,推动财政部门建立专款专用监管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拨付流程及绩效评估标准,保障核心投入;同时督促人社、文旅部门建立非遗传承人群研修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破解“重申报、轻培养”困境,形成传承长效机制。 针对民俗非遗市场化侵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可拓展侵权责任形式,助力文化生态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可对滥用民俗元素、破坏性开发场地等行为提起诉讼,突破传统民事救济局限。责任承担上,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需构建“文化修复责任”体系:滥用元素致本真性受损的,责令承担文化传播义务;破坏场地的,诉请法院判其承担空间修复责任。针对非遗不可再生性,检察机关可探索“保护专项基金”制度,要求侵权人按损害比例出资,用于同类项目建档、传承人培养及数字化保护,形成“个案救济—类案预防—文化传承”闭环,为市场化非遗划定法律边界,防商业开发侵蚀本真性。

(二)完善诉讼程序规则,提升保护效率与质量

构建契合民俗非遗保护需求的特殊程序规则对提升保护效率与质量意义非凡。民俗非遗的传承依赖口口相传、民间习俗等非物质形式,传统证据收集和认定方式难以完整呈现其文化价值,需通过举证规则优化破解这一困境。在公益诉讼中,应允许检察公益诉讼采用口述史、民俗档案、社区证言等多元化证据形式:口述史通过系统记录传承人及社区居民的陈述,还原非遗的历史脉络与文化内涵;民俗档案整合地方志、家族谱牒、民间手稿等资料,客观佐证非遗的存续状态与独特性;社区证言则从公共文化权益角度反映非遗在社区生活中的功能与价值。针对非遗案件的专业性壁垒,需建立文化专家陪审制度,邀请民俗学、历史学等领域专家参与审理,从文化价值判定、历史脉络梳理等多方面提供专业支撑。此外,非遗损害具有长期性和潜在性特征,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并引入“损害发现期”例外条款,确保司法救济的时效性。在程序优化层面,需强化诉前磋商与执行监督机制:对轻微侵权或行政机关履职瑕疵案件,优先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整改,降低诉讼成本;对判决执行环节,需联合文化部门建立专项监督机制,跟踪赔偿金使用、修复方案落实等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执行效果,要求侵权方定期提交修复报告,严格审查文化修复质量与进度,切实维护非遗保护的实质成效。

(三)以“检察 +”协同机制破解多元治理的结构性难题

民俗非遗保护的复杂性,要求突破单一主体治理模式,构建检察机关主导、多元主体协同的立体化保护网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 “检察机关应与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协作” 的规定,发挥枢纽作用整合行政权、社会力量与社区自治功能。在纵向权责配置上,建立 “检察监督 — 行政执行 — 社会参与” 的分工协作机制:行政机关负责政策落地与资源配置,如文旅部门制定非遗产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保障资金投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动态监督,确保保护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 “真实性、整体性、活态性保护” 的原则;非遗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提供文化价值评估、传承方案设计等专业支持,形成 “决策 — 执行 — 监督 — 评估” 的治理闭环。

(四)加强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营造全民保护氛围

检察公益诉讼需突破个案纠偏模式,通过立体化宣传与参与机制激发公众保护意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宣传教育层面,应与行政机关共同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传播矩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媒体平台发布非遗典型案例汇编等方式,以图文、动画等形式解析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发布,向公众展示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逻辑与保护成效。以“看得见的正义” 提升公众对非遗保护的关注度。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制作非遗数字展馆、科普文章普及非遗价值与保护法规,线下组织社区讲座、技艺展演、文化展览等活动,邀请法律专家讲解维权途径,由传承人现场演示传统工艺,增强公众对非遗的直观认知与文化认同。在文化传播层面,需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联合文旅部门发布非遗开发合规指引,明确禁止歪曲文化内涵等行为,支持符合传承规律的创新项目,如推动传统技艺与现代设计融合,实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通过上述措施,可构建司法保障、文化传播与公众参与协同发力的保护生态,为非遗传承提供可持续的社会支持。

(作者简介:李艳敏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梓萱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