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宏伟
第九届“中原破产法论坛”于2025年7月26日在郑州举办,论坛的主题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守正与创新”。参加论坛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等围绕这一主题,从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理论与实践、AI技术在破产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预重整制度的法治化、绿色破产与生态责任等四个维度展开深入讨论。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理论与实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破产制度,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论最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该争论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时因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未被立法机关采纳。2019年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分步推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思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这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个人破产保护立法及其法律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和探索。在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方面,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应当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个人破产理念的社会基础及个人征信体系等配套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个人破产立法时机还不成熟。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李曙光教授认为,近年来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在迅速建立,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起草进程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刘冰教授认为,现代社会个人与经济社会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迫切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时出清系统中的债务,保护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殷慧芬教授认为,个人破产立法是化解个人过度负债危机的必然选择;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则认为,应当在个人全面商化背景下为其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否则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就国内研究而言,一方面以往的研究或侧重于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或侧重失权复权及配套机制研究、立法模式研究或功能意义方面的研究,研究数量和质量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缺乏结合近几年司法经验的实证分析研究;另一方面,以往的研究往往集中在对国外立法制度及司法经验上的梳理和解读方面,缺乏融合本土法律文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新变化新发展新业态新问题的全方位、系统性的综合研究。鉴于此,论坛组委会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到会作了主旨报告。
徐阳光教授认为,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把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并列称之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也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事实上造成了企业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实现。个人不但是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概念,个人也是与企业法人紧密联系的概念,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呼吁企业家与其跑路、跳楼,不如申请破产保护的时候,应当反思不完备的破产法律体系。再次,社会存在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需求。世界银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小微企业破产,小微企业破产强调了一个破产免责,其实也叫债务解除或者叫债务豁免。其实说到底是企业主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豁免,因为企业的豁免只要注销就没了,但是小微企业破产,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是永远解决不了企业主的连带债务豁免问题的。现在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建立,迫切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作支撑。最后,最理想的情况是制定一个适用所有自然人的个人破制度,但是在现阶段,如果受制于各种观念和制度因素的制约,可以考虑分步走。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法官杜鸯鸯围绕“我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从柔性清理向刚性破产的制度转型”,结合浙江实践经验阐释了自己的观点:2020年浙江法院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首创类破产清理模式。2021年深圳出台个人破产条例,首次确立法定免责框架,为个人债务处置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方向。个债清理和个人破产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在功能定位上存在差异。个债清理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自愿协商基础上,以债务和解为核心,侧重债务人重生。个人破产制度兼顾债权人公平受偿与债务人救济,旨在构建终局性的债务处理机制,两者的核心矛盾是现行个债清理更多依赖于民事执行程序,本质上属于执行和解范畴,缺乏破产法的核心功能。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余建华围绕“金融风险化解视阈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破局之道”发表意见:一是个人债务清理与金融风险化解两者的联结具有独特的优势,有利于金融债权公平受偿,有利于提高债务人偿债的积极性,有利于控制和释放金融风险。二是金融机构认同度、参与度低成为核心掣肘。现实中多数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金融机构,对金融债权的减免持低容忍的态度。建议落实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加强管理人与辅助机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设立类似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专门机构。
预重整制度的法治化
预重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困境企业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在庭外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来拯救困境企业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传统的破产重整制度“刚性”有余、“柔性”不足,无法适应和满足实践中困境企业“涅槃重生”的法治需求。预重整作为一种全新的企业破产救济制度,丰富并弥补了现行破产法中重整程序的单一性和法庭外重组程序的缺陷,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连接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程序的处置手段,许多困境企业因预重整而得到了拯救,其实践价值越来越得到各参与主体的广泛认可。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进行了规定。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但是,目前我国破产法体系中尚未正式建立预重整法律制度,实践中对于如何启动预重整、谁来主导预重整、各参与主体在预重整中的角色定位、预重整的法律效力及其成果如何保障等问题没有统一明确的制度规则,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同,操作不统一,效果有差异。为使困境企业通过预重整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进一步提高拯救困境企业的法治效能,迫切需要对预重整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黄玉强围绕“预重整和庭外重组的实务探索——以浙江金华两级法院为样本”主题分享了经验和建议。金华两级法院开展的预重整相当于一个破产重整前的诉前动员化解,借鉴了深圳中院和温州中院的做法,吸收温州中院相对比较温和的规则,弱化政府主导。金华预重整工作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核心企业申请再联动关联企业的多,关联企业预重整的比较多,相当于联动重整。采取核心企业先申请,关联企业再联动的方式;二是债务人主动申请为主,债务人申请占比74.43%,即便是债权人申请的,也基本在申请前和债务人有过充分沟通,或者有的属于经债务人授意;三是企业的类型、行业分布较为集中。以民营企业为主,除了工业制造企业之外,房地产、建筑业选择预重整的比例高;四是管理人选任方式多样。2023年10月后,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的占到了82%;五是政府工作专班运作占比高。主要是因为受理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涉及到重大的维稳风险。预重整程序不是司法程序,而是党委、政府、法院各个部门以及管理人共同参与的一个社会治理多元化解程序。其中,把政府的职责在预重整程序中进行明确,工作专班的运行机制就按照预重整的工作分配机制执行;六是企业和企业主债务同步清理。从企业重整的角度来讲,中小微企业往往存在企业和企业主深度绑定的情况,如果只救企业,不救企业主,那么不少企业还是很难被救活的;七是坚持“一企一策”个性化制定重整方案。结合债务人所在行业特点、企业市场价值,由管理人和法院以及不同类别的主要债权人,或者针对主要应当解决的问题,进行“一企一策”。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高媛媛围绕“重整计划执行困境的分类处置”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在重整计划执行受阻的原因检视方面,一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现行破产法中关于重整制度的立法架构“头重脚轻”,重制定轻执行;二是执行期间游离于重整程序,没有配套机制的辅助;三是执行不能处置方式单一;四是监督惩戒机制疲软。因此,导致为了重整而重整,出现了很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框架性重整协议。建议在预重整中规范重整价值的识别,因为预重整制度最大的价值,就是在于鉴别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预重整制度要规范对于重整价值判断的举证责任、听证程序和审查期限,区分不同企业的性质、企业规模、行业类型等,明确差异化的评估重点。
郑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李军红律师围绕“预重整的实践探索与法治化”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预重整计划的制定要结合经济背景、政商背景进行考量。建议进一步完善预重整制度启动的模式,解决混乱和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AI技术在破产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数字经济时代,以人工智能(AI)为代表的技术力量正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重塑法律实践形态。与此同时,中国破产法实践的核心目标已从早期单纯“拯救濒危企业”演进至“优化资源配置”与“维护市场秩序”并重格局。破产制度作为实现市场重组出清的重要保证,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AI前沿技术,进行破产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现代化的破产办理数字化改革已经悄然展开。本次论坛从整体性和一体化的视角,探讨破产办理数字化的发展脉络以及AI技术在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领域的内在特色、衍生应用问题和应对策略。
阿里资产破产运营总监蒋正浩围绕“大模型与AI在企业破产领域的应用与实践”对当前适用于法律领域的18种AI工具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对各种工具的优劣和破产领域涉及到的一些场景进行了介绍。他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数据孤岛问题,要解决这种数据割裂状况需要政策相关支持;二是人工审核耗时比较长,比如债权申报处理周期长,包括事务性文书生成工作需要花费管理人大量的时间;三是资产估值易受市场波动影响,传统估值缺乏动态调整机制,难以实时反映资产真实价值。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宇围绕“破产办理数字化的理论阐释与路径优化”分享了观点。一是从宏观上来看,破产办理的数字化实际上来源于优化营商环境指标的现实需要;二是从中观上来看,实际上破产办理的数字化脉络,是智慧司法或者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个整体进程;三是从微观上来看,破产办理的数字化被视为一种实现破产审判专业化的可行路径。
绿色破产与生态责任
绿色破产是在传统破产制度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新模式,作为传统破产制度的创新发展,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与传统破产制度侧重于债务清偿和资产再分配不同,绿色破产强调企业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这一转变顺应了全球生态危机加剧的现实需求。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刘玉婷围绕“绿色原则嵌入破产法的制度演化与路径构建”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她建议,破产法应该构建从入口识别到过程治理再到出口保护的一个闭环制度体制。在入口端,聚力破解识别难的问题,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评估机制,将环境污染等指标量化为可以操作的评估模板,建立数据库,让每一家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带上这个生态的身份证。在过程中聚力协同难的问题,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投资人、债权人三方协同机制绑定相关方的利益。在出口处破解转化难的问题,将碳排放权、排污许可等纳入破产财产范畴,通过环境权益交易所的评估模型,让生态价值合理有效地转化为经济价值。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郝宝红围绕“‘两山’理念下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实现的困境与重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思考。她建议,环境恢复债权优先于社保和税款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实现;建立破产环保公益基金,在破产清算时提取相应基金,或者国家注入相应基金进行集中管理,应对突发性以及长期性环境污染的治理;完善环境责任个人穿透规则;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与破产管辖的冲突,确定一种新的兼顾环保的价值追求。
[作者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基金项目:本文系202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破产法修改背景下困境企业预重整法律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5BFX078)的阶段性成果]

